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45号
国林兴业(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黄海峰与第一被申请人国林汇创(东莞)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国林兴业(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刘毅聪审理,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4月6日10时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4月1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319号《终局裁决书》。鉴于国林兴业(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沙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国林兴业(青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319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8月30日已解除。
2、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1年6月工资差额13780.99元、7月工资差额37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