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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燕文等2人诉重庆林安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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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36

  重庆林安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梁燕文、孙梓华与被申请人重庆林安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2110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重庆林安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311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31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249-250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曾国林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重庆林安启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249-250号《终局裁决书》,被申请人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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