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25号
李超:
申请人林中何与被申请人李超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年12月5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李超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2年2月18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2年3月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20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李超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李超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207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20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8月28日已终止。2、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28日工资差额42781元;(2)垫付材料款54800元;(3)经济补偿240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2年3月10日
附: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8-22329738,郑康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