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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容、吴玉敏、王丽等10人诉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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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7

  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本庭受理共同申请人杨容、吴玉敏、王丽等10人诉第一被申请人广州包青天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广州再减减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由首席仲裁员陈铸坚、仲裁员傅宝清、杜贺鹏,书记员薛南楠审理,三个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庭审。本庭已于2022119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87-96号)。鉴于三个被申请人均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三个被申请人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2]87-96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已离职;2、由三个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工资合计93467.53元、经济补偿金合计21416.26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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