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2]2号
崔本海:
申请人吴帮强与第一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钟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崔本海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年7月26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第三人崔本海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年12月29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年12月3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129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第三人崔本海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第三人崔本海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点、第二点的规定,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