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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红诉第三人闫军应诉和开庭、延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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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147

  闫军:

  本庭已受理袁志红诉你(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11059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伙食补助费等。因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且难以联系,导致邮件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故本庭决定采取公告形式向你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庭定于2022379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电话:0769-2336869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审结。本庭逾期未作出本案仲裁裁决的,任一方被通知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十二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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