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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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已受理庞永胜诉你司(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1]944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支付经济赔偿金等。因你司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且法定代表人董坤难以联系,导致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故本庭决定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庭定于2022年3月1日上午9时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电话:0769-2336869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案按相关规定应在受理之日起45天内结案,现因案情复杂,故需要延期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五条关于延期结案的相关规定,本庭决定将本案延期十五天至2022年3月12日审结。本庭逾期未作出本案仲裁裁决的,任一方被通知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