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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俊华诉广州鼎泰丰物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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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102

  广州鼎泰丰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吴俊华与被申请人广州鼎泰丰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82日受理后,由仲裁员刘毅聪、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繁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11221001的庭审,本庭于202112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121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张繁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州鼎泰丰物流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缺席终局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解除劳动合同。

  二、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07月至20208月工资9866.6

  三、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1215日(盖章)

  附注:

  1、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23368698袁钊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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