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73号
企链通(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欧阳鹏与被申请人企链通(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刘毅聪审理,企链通(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年7月23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年8月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727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钱久米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企链通(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727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企链通(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1月23日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20年12月23日至2021年1月23日的工资32000元;3、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