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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胜、郭斌诉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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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72

  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顾胜、郭斌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317日受理后,由仲裁员李锡国、书记员袁钊洪审理,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720日上午的庭审,本庭分别于2021726日、28日作出了东劳人仲委定字[2021]197号《决定书》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635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方雯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送达决定书和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委定字[2021]197号《决定书》的内容为:对申请人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63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深圳市众诚技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工资13178元、加班费406.6元、二倍工资5789.78元、经济补偿4104.09。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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