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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腾银等5人诉张学军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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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61

  张学军

  共同申请人刘腾银5与被申请人张学军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142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张学军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715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71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58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张学军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张学军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583号《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21721

  附:

  1、本庭地址:东莞市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2、本庭联系电话及联系人:0768-22329738邓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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