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58号
广东联盈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金花与被申请人广东联盈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4月15日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广东联盈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年7月13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年7月14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57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袁传华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广东联盈邦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57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19年11月1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19年4月1日至10月31日工资29340元;(二)经济补偿金6354.26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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