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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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庭已受理方石刚诉你公司(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1]382号)劳动争议一案,申请人请求裁决赔偿金、工资等问题。因你司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且法定代表人难以联系,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故本庭决定采取公告形式向你公司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通知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本庭定于2021年9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电话:0769-23368698)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庭审,否则本庭将依法缺席裁决。
本案仲裁组成人员: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钱子玲。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