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31号
吴小龙:
申请人肖有章诉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你作为第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年3月2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年3月1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220号《终局裁决书》。鉴于你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220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由黄祥河、吴小龙、吴华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1)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19159元;(2)陪护费74400元,中城公司、被申请人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220号《终局裁决书》,第三人吴小龙见后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裁决书。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