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30号
刘绍明:
关于本庭已受理张伟诉你(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1]84号)劳动争议一案。因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三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你可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领取《通知》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收字[2021]84号。
二、由于申请人张伟于2021年3月16日撤销对你的仲裁申请,本庭予以同意,故原开庭时间2021年5月27日14时30分作废。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