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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肇阳等3人诉华安众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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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1]17

  华安众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共同申请人唐肇阳、尹钱健、刘奕声与被申请人华安众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1028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钱子玲审理,华安众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124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12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123-125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谭勇跃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华安众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1]123号、124号、125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0831日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两位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唐肇阳:201912月餐补600元、20203月至9月业务提成6167元、20203月至9月车补5880元、20204月至8月业绩报销3671.6元;尹钱健:201912月餐补600元、20204月至8月业务提成8595.09元、20204月至7月业绩报销3045元、20204月至8月车补4380元;刘奕声:201912月餐补600元、20206月至7月提成1831.9元、20201月至8月业绩报销675元、20203月至8月车补4380元;3、驳回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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