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89号
上海溪路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罗湘玉与被申请人上海溪路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9月9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审理,上海溪路商贸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12月1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12月17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77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郭永强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上海溪路商贸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77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9年1月至2020年4月26日存在劳动关系;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2019年8月至2020年4月工资合计38000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非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非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