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街镇 > 中国东莞东城街道栏目 > 部门专栏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城分局 > 劳动仲裁公告

梁胜诉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黄祥河、吴小龙、第三人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华寿裁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浏览量:
字号:【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87号

  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黄祥河、吴小龙、吴华寿:

  本庭受理梁胜诉第一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福州正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黄祥河、第四被申请人吴小龙、第三人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华寿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748号)。因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74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已离职;2、由第三被申请人、第四被申请人、第三人吴华寿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1)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5月10日工资273333元;(2)垫付的费用为57267元;3、第一被申请人对第二项裁决内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