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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越等诉姜甫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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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86

  姜甫华:

  本庭受理申请人胡越诉第一被申请人姜甫华、第二被申请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已于2020112日作出裁决(裁决书号: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46号)。因无法联系你,且你未提供或确认送达地址,导致邮寄无法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46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于20181225日已离职;2、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请求。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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