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128号
黄祥河:
申请人肖有章诉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劳务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0年10月26日受理,因浩宇劳务公司提交了《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履约责任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祥河、吴华寿、吴小龙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并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为了查明事实经过,故本庭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你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鉴于你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肖有章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庭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本庭定于2021年3月2日9时30分开庭审理本案,浩宇劳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黄祥河作为第三人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0年11月26日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肖有章;
(2)被申请人: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6号618室;法定代表人:谭进;
(3)第三人:黄祥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