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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肖有章诉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追加第三人黄祥河和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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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128

  黄祥河:

  申请人肖有章诉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宇劳务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已于20201026日受理,因浩宇劳务公司提交了《工程项目内部经营管理责任合同》、《履约责任承诺书》等证据予以证明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黄祥河、吴华寿、吴小龙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并提出追加第三人申请,为了查明事实经过,故本庭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你列为本案的第三人。

  鉴于你下落不明且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你送达应诉和开庭通知。为此,公告如下:

  一、肖有章为本案的申请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如下: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第三人见公告后可到庭领取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二、本庭定于202132930分开庭审理本案,浩宇劳务公司作为被申请人身份出庭,黄祥河作为第三人出庭。庭审时如不到庭,本庭将作缺席裁决。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20201126

  附注:

  本庭地址:东城大道东城经济服务大楼东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1楼;

  联系电话:23368698

  2、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钱子玲。

  3、当事人基本情况:

  (1)申请人:肖有章;

  (2)被申请人:东莞市浩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莞温路556618室;法定代表人:谭进;

  (3)第三人:黄祥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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