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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嘉欣、温改云诉深圳鼎霖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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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77

  深圳鼎霖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由于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75-76号有误,本庭决定作废前述公告,现作出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77号公告。

  陈嘉欣、温改云诉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鼎霖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78日受理后,由仲裁员傅宝清、书记员刘毅聪审理,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1022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102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01号《仲裁裁决书》、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02号《终局裁决书》。鉴于深圳鼎霖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梁彦戈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鼎霖华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前海鼎霖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0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温改云与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630日已终止。

  2、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温改云如下款项:

  (一)20203月工资5778.69元;

  (二)垫付费用3676.05元。

  3、由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温改云如下款项:

  (一)20204月工资5778.69元、5月工资5778.69元、6月工资6200元;

  (二)经济补偿金15000元;

  4、驳回申请人温改云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502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如下:

  1、确认申请人陈嘉欣与第二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630日已终止。

  2、由第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陈嘉欣如下款项:

  (一)20203月工资2678.69元;

  3、由第二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陈嘉欣下款项:

  (一)20204月工资2778.69元、5月工资2778.69元、6月工资3200元;

  (二)、经济补偿金8000元;

  4、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终局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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