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65号
深圳市巴罗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李雪晴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巴罗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巴罗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5月28日受理后,由仲裁员谢德康、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深圳市巴罗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9月10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9月16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279号《终局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不在本市难以送达,且法定代表人王浩然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巴罗克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1279号终局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二被申请人已解除劳动合同;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1、2020年1月工资3500元。2、2020年2月1日至3月31日停工工资2752元。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5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网上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