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54号
深圳市润海源通科技有限公司:
谢淋冰等3人与第一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海源通科技有限公司东莞沙田分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深圳市润海源通科技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4月16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刘毅聪审理,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7月15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7月20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910号-912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市润海源通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李明忠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润海源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910号-912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4月1日已终止;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合计16988.43元、2020年工资差额1697.25元、2020年2月工资3440元、3月工资7500元、3月生活费2752元、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共计108334.52元。3、驳回申请人在仲裁申请书中提出的其它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