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48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林哲、梁健聪、梁建伟、梁银钰与第一被申请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6月12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23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66号-769号《仲裁裁决书》。鉴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吴西西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66号-769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通知并共同支付共同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工资共8251.23元、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工资共26670.46元、退回克扣工资共310元、经济补偿金共6630元。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