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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晓君诉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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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43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祁晓君与第一被申请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3月11日受理后,由仲裁员薛南楠、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6月12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23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70号《仲裁裁决书》。鉴于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吴西西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70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3日工资共10730.33元、垫付快递费300.45元、垫付电信宽带费399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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