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19]41号
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陈裕龙与被申请人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2月14日受理后,由仲裁员李锡国、书记员袁钊洪审理,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6月2日下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1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2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韩学渊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北京诺远控股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72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诺远普惠咨询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12月31日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两位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工资差额95105.1元、绩效工资22629.35元、未休年休假工资18230.69元、推广费用4920元、竞业限制补偿金35686.57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