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35号
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黄艳文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2月28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邓德锋、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5月28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1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595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林少鹏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市滨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59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月31日终止。
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
(一)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工资23530元;
(二)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72.39元;
(三)经济补偿金17773.47元。
二、驳回申请人在申请中提出的其它申请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