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公告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39号
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万得贤与被申请人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 年2月11日受理后,由仲裁员杜贺鹏、书记员钱子玲审理,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6月3日上午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6月8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91号《仲裁裁决书》。鉴于被申请人在其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谭利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691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申请人与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滨海(深圳)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1月15日终止;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两位被申请人通知并共同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1月15日工资52394.48元;(二)经济补偿金29370元;(三)2019年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6471.47元。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