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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楚华等11人诉深圳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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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27号

  深圳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潘楚华等11人与深圳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20年1月13日受理后,由首席仲裁员袁树稳,仲裁员邓德锋、郑康琦,书记员薛南楠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4月27日上午9时3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4月29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522-526、528-533号《仲裁裁决书》。鉴于深圳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张志福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深圳粤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522-526、528-533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共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已解除。2、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由被申请人通知并支付共同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19年10月工资、11月工资、12月工资、2020年1月1日至15日工资合计102143元;(二)经济补偿金合计80911元。

  二、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终局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本终局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

  四、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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