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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嘉雯诉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裁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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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东城仲裁庭

  东劳人仲院东城庭公字[2020]18号

  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刘嘉雯与被申请人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庭于2019年12月4日受理后,由仲裁员郑康琦、书记员刘毅聪审理,被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应诉和提交答辩书,也没有参加2020年3月11日9时30分的庭审,本庭于2020年3月12日已作出了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295号《仲裁裁决书》。鉴于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住所已停止营业,且法定代表人谢栋难以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庭决定采取公告方式向红上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裁决书。为此,公告如下:

  一、东劳人仲院东城庭案字[2020]295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内容为:1、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1月22日已解除。2、由被申请人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并支付申请人如下款项:(一)2019年7月1日至11月22日工资35546.1元;(二)经济补偿17554.8元。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本公告自张贴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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