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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企业劳务派遣规范用工须知(用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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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劳务派遣可以在哪些岗位上实施?

  答: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问: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本单位用工总量的多少比例?

  答: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此处的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即: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10%

  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答:东莞市辖区内用工企业,推广使用人社部门提供的劳务派遣协议范本,自行协商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包括以内容:

  1.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2.工作地点;3.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4.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5.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6.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7.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8.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9.经济补偿等费用;10.劳务派遣协议期限;11.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12.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问: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答: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问:哪些情形,用工单位可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答: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情形的;

  2.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3.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4.被派遣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

  5.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问: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答:用工单位违法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问: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如何处理?

  答: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问:用工单位能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小时工”吗?

  答:劳务派遣单位需依法履行与被派遣员工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并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建议用工单位在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前认真审核劳务派遣单位有无合法资质、有无依法履行对被派遣员工的法定义务。

  问:用工单位能使用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学生工”吗?

  答:《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六)款明确规定不得有通过中介机构或有偿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学生实习工作的情形,此类情形明显违规。

  问:用工过程中若对劳务派遣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疑问,如何咨询?

  答:可通过固定电话或手机拨打12333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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