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加强土地收储统筹和规划引领,推动樟木头镇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发展,樟木头镇规划管理所拟定了《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事宜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土地开发,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招商开发仅局限于提高收入,缺乏“一盘棋”的大局观,难以引进大型优质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此,由镇政府进行镇村统筹开发十分必要。坚持“政府主导、镇村联动、利益共享”,探索镇村分利新型发展模式,创新资源配置、利益平衡和投融资机制,支持高效使用土地,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由镇统筹发展,多渠道整合腾挪转化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开发质量,拓展优质产业发展新空间。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的文件指导意见,以构建“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制定《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晰了解土地交由镇政府统筹发展可获得的收益,增强村民参与土地统筹开发合作的意愿,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二、出台依据
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的文件指导意见。
三、总体框架
《办法》正文有6章共30条,章节分别为统筹原则、适用范围、土地统筹方式、实施方法、其他条款和附则。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此《办法》第一章节明确了统筹原则。由镇政府主导土地开发,按“统筹规划、统筹开发、统筹招商”的模式实施。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思路实施土地补偿分配。
(二)此《办法》第二章节明确了适用范围。自办法印发之日起,镇政府新增统筹开发建设土地及已统筹未开发储备土地(即已统筹、落实补偿的未挂牌出让土地),且规划为工业、仓储、科研、新型产业用途(M0)、R2二类居住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适用本办法。属城市更新项目土地、属公益性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性用地不适用本办法。
(三)此《办法》第三章节明确了土地统筹方式。
1.第七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统筹开发土地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方式进行补偿,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出让宗地内无偿向镇政府贡献的配建土地及地上配建物业不参与增值共享分配,镇政府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作为设定镇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专项用于平衡全镇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价值低的土地建设。
基础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落实留用地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险金
增值共享=(土地出让收入-计提资金-相关税费-土地统筹的收储整备成本等)×分成比例
2.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统筹开发土地规划用于经营性项目用地和产业项目用地的增值共享分配方式,经营性项目用地是仅指规划为R2二类居住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产业项目用地是仅指规划为工业(M1、M2、M3)、仓储、科研、新型产业用途(M0)的。具体增值共享分配比例如下:
①镇政府新增统筹开发建设土地的增值共享分配
经营性项目用地,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55%:45%的比例分配。产业项目用地,不可分割的项目用地,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割的项目用地,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50%:50%的比例分配。产业项目用地征为国有建设用地的,另再给予财政奖励(选择其中一种方式:税收分成奖励指产业项目用地产出税收中镇级留成部分提取20%给予奖励;定期定额奖励指自镇政府交付项目用地满两年之日起计至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按每月1元/平方米计算奖励款)。
②镇政府已统筹未开发储备土地的增值共享分配
经营性项目用地,除原签署协议明确补偿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审议后执行外。其他的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0%:20%的比例分配;产业项目用地,按原签署约定执行。
③统筹收回国有用地的增值共享分配
镇政府主导收回产业用地且调整规划为经营性用地,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0%:20%的比例分配。
(四)此《办法》第四章节明确了实施办法。由镇政府与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完善用地手续等。统筹开发土地的地上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征拆,采用包干委托土地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实施补偿。镇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履行其工作职责。
(五)此《办法》第五章节明确了涉及跨辖区统筹开发的土地,按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土地补偿及财政奖励分配方式。土地权属界线不清晰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委、镇政府讨论。
(六)此《办法》第六章节明确了实施期限为2年,由樟木头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