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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013X/2023-0011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2-08
名称: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号: 樟府〔2023〕1号 发布日期: 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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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2-08  浏览次数:-

  关于印发《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视频解读

  关于《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音频解读

  一图读懂《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各部门单位),各社区:

  《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业经镇政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樟木头镇人民政府

  202327日  

  樟木头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为贯彻落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生态名镇、活力品质樟城”,加强土地收储统筹和规划引领,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统筹原则

  第一条土地统筹开发是指由镇政府主导土地开发,收益共享,目的是为了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促进优质大项目招引工作,实现镇与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遵循“节约用地、共谋发展、收益共享”的原则,按“统筹规划、统筹开发、统筹招商”的模式实施。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思路实施土地补偿分配。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镇政府新增统筹开发建设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本办法印发之前,镇政府已统筹、落实补偿的未挂牌出让土地,规划为工业、仓储、科研、新型产业用途(M0)、住宅(R2二类居住用地)、商服(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用途的用地,统称为已统筹未开发储备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用地按市镇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公益性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性用地按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土地统筹方式

  第七条统筹开发土地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方式进行补偿。特殊情形下,涉及历史遗留情况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委、镇政府讨论。

  (一)基础补偿是指依据省、市相关补偿政策和标准,在土地收储整备工作中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包括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落实留用地安置补偿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具体补偿标准按统筹开发土地当时的上级最新文件规定及标准执行。

  (二)增值共享是指将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按省、市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市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镇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相关税费(市统筹收入和印花税等)、土地统筹的收储整备成本等资金后,按照一定规则核算的补偿。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用地在出让宗地内无偿向政府贡献的配建土地及地上配建物业不参与增值共享分配。

  第九条镇级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是依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设立,镇政府在土地出让纯收益中提取10%专项用于平衡全镇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价值低的土地建设。

  第十条土地统筹整备收储成本是指土地基础补偿款、土地前期开发手续相关费用(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土地整理费用,以及其他应纳入地块开发或运营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土地出让纯收益=市财政局返还镇政府的分成收入-土地统筹的收储整备成本-镇计提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二条新增统筹开发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增值共享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镇政府新增统筹开发的经营性项目用地,规划为住宅用途(R2二类居住用地)、商服用途(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用途(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土地,此类型“增值共享”指仅对土地出让纯收益进行分配,土地出让纯收益由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55%:45%的比例分配。

  第十三条新增统筹开发产业项目用地的增值共享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镇政府新增统筹开发且未开发建设的集体土地,规划为产业项目用地,此类型“增值共享”是指对土地出让纯收益进行分配,征为国有建设用地另再给予财政奖励。

  (一)规划为工业(M1M2M3)、仓储的普通工业用地项目,以及不可分割的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纯收益全部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规划为可分割的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土地出让纯收益由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50%:50%的比例分配。

  (三)财政奖励分为税收分成及定期定额的两种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选择如下其中一种方式获取财政奖励:

  1.税收分成奖励。土地项目落地后,在产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的镇级分成部分中提取20%,给予原土地所管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自企业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税收收入的月份起计至项目用地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按年度支付。项目为增资扩产项目的,能独立核算的按一个项目计算,不能独立核算的按“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实际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算。

  2.定期定额奖励。统筹开发土地挂网出让成交后,按统筹开发土地的出让面积计算,自镇政府交付土地满两年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统筹开发土地批准使用权期限结束日止,以每月每平方米1元计算奖励款,按年度支付。

  第十四条 已统筹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增值共享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镇政府已统筹未开发土地且未挂网出让的,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用地,此类型“增值共享”指仅对土地出让纯收益进行分配。

  (一)规划为住宅用途(R2二类居住用地)、商服用途(C2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用途(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土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由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80%:20%的比例分配。

  (二)签署协议明确补偿的,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按有关流程审议后执行。

  第十五条已统筹的产业项目用地的增值共享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前,镇政府已统筹未开发土地且未挂网出让的,规划为工业(M1M2M3)、仓储的普通工业用地项目,以及不可分割的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和可分割的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项目的用地,按原签署协议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统筹收回国有用地增值共享

  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镇政府主导收回产业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含已收回此类型用地且未挂网出让的),且调整规划为经营性项目用地,并以R2二类居住用地、C2商业金融业用地、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用途而挂网出让的土地,土地出让纯收益由镇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80%:20%的比例分配。

  第十七条连片统筹土地中有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宗地出让的,按宗地各自规划用途,“增值共享”参照本办法所述相应土地规划用途分配方式执行。

  第四章 实施方法

  第十八条在土地初步拟定统筹开发意向后,土地统筹开发红线由相关职能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确定,同时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关要求表决同意后上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实施后,再签署统筹协议。

  第十九条统筹开发土地的地上青苗、建(构)筑物和附着物等征拆补偿工作,采用包干委托的方式实施,由镇政府委托统筹开发土地所属管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并签署征收委托合同,征拆补偿标准参照有关文件规定及标准在征地合同中一并签署此项工作纳入镇政府考核全镇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考核工作,具体考核机制再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新增统筹开发土地规划用途主要划分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

  第二十一条对于产业项目用地,须符合市、镇有关主导产业方向及相关环境约束需求,对于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予准入。

  第二十二条镇政府已统筹未开发土地,在省、市下达用地指标申办用地手续时,相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及要求,完善重大经济事项集体表决等需经集体会议表决的有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统筹土地补偿(即土地统筹及土地出让纯收益分成)纳入镇级预算管理,按镇财政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镇各相关部门按照镇政府批复,具体实施土地开发出让、项目建设落地与土地收益核算拨付工作。

  (一)樟木头镇规划管理所负责土地统筹、开发出让、统筹土地补偿预算申报工作,以及申办土地规划条件的工作。

  (二)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樟木头分局负责协助申办用地的相关手续。

  (三)樟木头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引优质大项目,并跟踪项目建设落地。

  (四)樟木头镇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备案以及财政奖励核算和预算申报工作。

  (五)东莞市税务局樟木头税务分局负责核实提供企业的纳税资料。

  (六)樟木头镇农业技术服务中心负责申办使用林地的相关手续。

  (七)东莞市财政局樟木头分局负责核拨统筹开发土地的相关费用,以及核算土地收益和拨付工作。

  (八)东莞市樟木头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将各社区落实统筹开发土地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中。

  第五章 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涉及跨社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开发的土地,按原属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比例确定统筹土地补偿及财政奖励分配。

  第二十六条土地权属界线不清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党委、镇政府讨论。

  第二十七条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对第十四条的分配方式存在争议的,原则上按原签署协议约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中,“企业每年缴纳税收”指企业经营产生主体税种(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入库期为准,不包含一次性的税源(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非经营性税收)。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樟木头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我镇人民政府原来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