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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435W/2025-0112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5-12-24
名称: 寮步镇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
文号: 寮府规〔2025〕7号 发布日期: 2025-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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寮步镇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24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解读文件:关于《寮步镇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奖励办法》的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省、市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及培育,着力奖励技术改造、重大科技创新成果,大力支持企业掌握行业关键核心技术,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实现寮步高质量发展,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制造业当家重点任务保障专项企业技术改造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工信规字〔20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镇财政设立每年最高5000万元专项资金,通过资金奖补等方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研究机构进行扶持,各项条款具体奖补金额,根据镇财政当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符合申请奖励条件对象数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单个企业、研究机构每年可获镇财政奖补不超过100万元。其中,本办法第四条、第十八条不受此限制。

  对于我市同类政策要求镇级承担的奖补,从高不重复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寮步镇注册的企业单位、研究机构等符合申请奖励条件的对象。凡是研发投入为零的规上企业,或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企业,均不得享受本办法的奖励政策。

  第二章  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鼓励重点制造业企业技术改造。

  (一)对当年技改投入超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超3亿元(含)的企业,通过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按不超过省技改核定投入金额20%给予奖励;属于我市认定的倍增企业,奖励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3%。

  (二)对当年技改投入超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超3亿元(含)的企业,通过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按不超过市技改核定投入金额10%给予奖励;属于我市认定的倍增企业,奖励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3%。

  (三)对当年技改投入超1亿元(含)且研发投入超3亿元(含)的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镇级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新设备购置额(不含税)20%给予奖励;通过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或东莞市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不重复奖励。

  (四)对当年技改投入超1亿元(含),但当年研发投入不足3亿元的,通过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根据省奖补金额按照1:0.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

  (五)对当年技改投入在5000万元(含)至1亿元内的企业,通过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根据省奖补金额按照1:0.3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100万元。

  (六)对当年技改投入在700万元(含)至5000万元内的企业,通过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根据省奖补金额按照1:0.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万元。

  (七)对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且属于我市认定的智能机器人工业企业,通过当年广东省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审批的,上述(四)、(五)、(六)款最高奖励金额分别至300万元、150万元、30万元。

  第五条  支持构建算力供给体系。

  对制造企业、软信企业等通过人工智能算力服务平台租用市内外智算资源的,经市核定奖补后,按照1:0.2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工业企业上规。

  对当年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奖补资金由市、镇按照5:5比例承担,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属于市认定的智能机器人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业申报优质称号。

  对首次被评定为“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属于市认定的智能机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首次被评定为“专精特新”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属于市认定的智能机器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三章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第八条  强化生产性服务业领航示范。

  聚焦产业链上下游关键环节,遴选一批具有行业引领力的生产性服务业领航企业,支持加快向规模化、链条化、品牌化发展。对综合效益靠前的领航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按照市、镇1:0.2比例给予镇级配套资助,一次性最高奖励2万元。

  第九条  鼓励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上规。

  (一)对当年新上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奖补资金由市、镇按照5:5比例承担,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二)对当年新上规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且于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经市核定奖补后,奖补资金由市、镇按照5:5比例承担,每家企业最高奖励2.5万元。

  第四章  支持商贸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条  鼓励发展外贸综合服务业。

  对在寮步镇范围内注册登记,且经税务等有关部门备案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按以下标准给予资金支持,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万元:

  (一)对入选广东省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重点培育名单的企业,按照数字化平台企业、示范企业、成长型企业三种类别分别给予一次性4万元、3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2024年1月1日(含)起,在符合税务等有关部门要求前提下,对委托第三方建设外贸综合服务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建设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5万元;对使用现有第三方外贸综合服系统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1.5万元。

  第十一条  鼓励发展商贸流通业。

  (一)纳统奖励。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二)首店引进奖励。对零售业、餐饮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东莞市寮步镇开设的各类首店、品牌概念店,与招引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签订2年以上入驻协议,汽车类单店投资300万元或以上,其它类单店投资100万元或以上,连续营业6个月以上,同时纳入东莞市限额以上统计名录的,对品牌企业予以支持,具体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开设中国(内地)首店的,奖励15万元;开设华南首店的,奖励10万元;开设东莞首店的,奖励5万元。

  (三)引进品牌汽车城市交付中心奖励。对引入品牌汽车城市交付中心,且注册地在寮步镇的独立法人公司,上规纳统后的首年年销售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年销售10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年销售15亿元(含)以上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每家企业仅限申请一次奖补,最高奖励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企业参展。

  (一)支持参加境外展。支持通过品牌展位开拓境外市场,对以特装展位方式(光地面积18平方米及以上)参加广东省商务厅公布认定的“粤贸全球”线下展以及市商务局认定的重点境外线下展会的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按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的20%予以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500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支持总额5万元,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

  (二)支持参加境内展。依据市商务局制定支持东莞企业参展的《粤贸全国东莞活动目录》,对参加目录内展览会的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按照每个标准展位省内最高1500元,省外最高2000元的标准予以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限申报两个项目(按展会发生时间)且单个项目最高支持不超过5万元,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

  (三)支持参加市内重点展会。参加加博会等由地方财政资助举办的市内展会的企业,经市核定奖补后,按参展企业实际发生特装布展费不超过30%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每平方米600元,每家企业每个展会最高支持5万元,资助金额不高于实际发生费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向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以及企业缴纳的产品国际认证费和专利费,给予资金资助。对成功申报对应市政策奖补的企业,根据市实际奖励金额,按照1:0.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

  (二)支持制造企业通过内贸电商平台拓展销售。制造企业开设自有直播账号,且粉丝量与订单量均达到一定标准的,对企业在本办法施行期间向直播电商平台缴纳的服务费、营销费给予资金资助。对成功申报对应市政策奖补的企业,根据市实际奖励金额,按照1:0.5比例进行配套资助,最高资助5万元。

  第五章  鼓励企业提升科技创新水平

  第十四条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能力。

  对提供概念验证和中试服务的概念验证中心和中试平台,经市核定奖补后,按照1:0.5比例给予配套资助,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对在我镇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且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受理的企业,给予申报奖励1万元;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认定奖励1万元。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设立技术研发机构。

  (一)国家、省级技术研发机构认定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最高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

  (二)市级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奖励。根据市科技局对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的绩效评估结果给予奖励,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一次性最高奖励10万元;评估结果为良好的,一次性最高奖励5万元。每个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七条  孵化器运营评价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运营)评价A级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单位,择优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奖励15万元、10万元。与其他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运营评价奖励政策有重复资助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资助。

  第十八条  重大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对牵头研发费用投入为3亿元(含)及以上、5000万(含)至3亿元、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的企业,在获得国家、省、市级重大科技项目验收,且在我镇实现落地转化及产业化后,根据市财政资助经费实际到位资金,分别按照1:1、1:0.3、1:0.1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同一项目最高配套资助500万元。

  第十九条  鼓励人力资源机构和企业引荐高层次人才。

  (一)对成功推荐高层次人才申报国家级制造业人才项目并通过省审核的人力资源机构,给予每推荐1名人才4万元的奖励。

  (二)对协助申报高层次人才项目的企业人力资源工作人员,给予每协助申报1名人才2000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寮步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寮步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寮步镇产业高质量发展及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寮府〔2023〕1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