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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09857/2026-00199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成文日期: 2026-03-17
名称: 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发布日期: 2026-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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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7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关于《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6年3月9日


  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万办〔2024〕23号)文件精神,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推动各类先进生产要素向发展新质生产力加速集聚,提升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万江街道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街道依法纳税的企业,以及符合本细则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中的智能装备、新能源行业企业是指广东省和东莞市重点培育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集群和新能源产业集群相关范围内的企业,以及智能装备、新能源行业上下游类别的企业。

  第四条  街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培育新质生产力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奖励和补贴标准按一定比例折算分配。

  第五条培育新质生产力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和补贴的申报、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万江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本细则的实施,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  推动企业提质增效

  第七条  工业企业升规奖励。推进小微企业升规纳统,鼓励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工业的企业,在企业取得市级升规奖励的基础上,新投产月度升规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年度升规的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八条  智能车间工厂认定奖励。鼓励企业对车间(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对获得市级智能车间(工厂)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九条  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奖励。推动街道智能移动终端行业中小企业针对研发设计、生产管控、采购供应、营销管理、产品服务等业务环节进行数字化改造,投入与改造相关的软件、云服务以及网关、路由等必要的数据采集传输设备,实现生产方式、业务模式、管理水平等方面的优化提升,对入库东莞市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智能移动终端行业)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条  数字化转型评估奖励。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发挥企业在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设立数字化转型工作专项奖励。对完成两化融合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达到“单项覆盖”或“集成提升”阶段的企业,给予具体负责人员一次性奖励1000元。

  第十一条  专精特新企业认定奖励。支持小微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三章  鼓励科技创新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完成申报的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的再给予奖励3万元;对非首次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完成申报的奖励2万元,通过认定的再给予奖励1万元。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包括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产业定位和发展方向为智能装备、新能源等领域的,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研发机构奖。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和5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首台(套)认定奖励。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主机和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进行研发,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对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符合《东莞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套)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机器设备,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六条  研发投入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高于200万元(含)的企业,按研发费用总额的0.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鼓励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广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在市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基础上,按获奖级别再分别给予每家企业5个、3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第十八条  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企业研发卡脖子、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补贴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市级荣誉奖励。鼓励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加强对建设生产一线、科学研发一线的工程师培养力度和精神鼓励,营造致敬工程师、学习先进标杆的浓厚氛围,对获评为东莞市“优秀工程师”等市级荣誉的个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评为市级荣誉的个人,由街道选聘为公民办中小学科普副校长,定期邀请开展科学专题讲座、科学实践指导等活动。

  第二十条  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四章  全力扩大多元服务消费供给

  第二十一条  服务业企业升规奖励。支持小微企业上规发展做大做强,鼓励企业升规纳统。

  (一)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服务业的企业,在企业取得市级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属于生产性服务业且符合街道产业导向的,再给予叠加奖励3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的企业,在企业取得市级升规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第二十二条首店开设奖励。首店指国内外知名品牌授权商(代理商)或被授权商在万江街道开设的品牌首店。对新开设且首次纳入限额以上统计的中国(内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的首店给予奖励,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纳统当年发放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消费券给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销售规模奖励对新落地的限额以上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当年或次年纳统销售额达到5亿元、3亿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40万元、20万元。

  第二十四条  商业设施集聚发展奖励。鼓励写字楼、大型商圈等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创新招商机制,通过组织招商推介会、产业资源精准对接会等形式招引商贸业(批发、零售、餐饮、住宿)优质企业。商业设施运营单位在原有商贸业纳统企业数量的基础上,同一年度新招引5家、8家、10家及以上纳统企业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对于符合新招引数量,但原有纳统企业数量减少的,按新招引纳统企业扣减原纳统企业减少部分后的数量档次予以奖励。

  本章奖励企业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项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五章  推进农文旅融合发展

  第二十五条  加大农文旅项目支持。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运营一年以上的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2%对实际投资方给予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六条  支持农文旅品牌建设。对获得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旅游品牌项目,按照上级财政支持资金标准对实际投资方给予1:0.5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拓展市场业务

  第二十七条  支持用户侧新能源储能项目建设。对辖区内设备生产商或服务集成商开发建设,在万江街道投运总额超500万元的用户侧新能源储能项目,按照储能设施装机规模给予项目投资方100元/千瓦时的补助,单个项目的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八条  产业赋能活动补贴对辖区内企业、产业园、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围绕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开展产业赋能活动给予事后补贴,其中重大产业赋能活动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的补贴;一般产业赋能活动项目,每项给予最高5万元的补贴。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创业辅导、金融对接、技术交流、产学研对接、技能培训、技能竞赛、人才培训、政策宣讲、产业发展论坛、知识产权、跨境电商、资源链接、科学常识推广等。

  第二十九条  产业宣传推广补贴。鼓励企业借助展会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智能装备、电子信息及新能源等产业发展壮大,打造专业镇品牌,做大做强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辖区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展会的,按展位费50%(以发票为依据)给予宣传推广补贴。国际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3万元,省级及以上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2万元,市级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1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第七章  支持人才引育

  第三十条  人才子女入学保障。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其创新人才、特色人才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万江街道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一)上一年度工业总产值1亿元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工业总产值2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当年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当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3亿元(含)至5亿元的,当年提供3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1亿元(含)至3亿元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上一年度销售额3亿元以上的限上批发业企业:销售额10亿元及以上的,当年提供6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5亿元(含)至10亿元的,当年提供3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3亿元(含)至5亿元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限上零售、餐饮和住宿业企业:上一年度销售额前5名的零售业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营业额前5名的餐饮业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营业额前3名的住宿业企业,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新开业商贸业企业:上年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并于当年纳入限额以上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自纳统起3年内保持正增长,销售额/营业额达到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每年提供8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销售额/营业额达到5亿元(含)至10亿元的,每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规上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纳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且上一年度全年营收总量排前5名的,当年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上市企业:对上市企业当年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以上(一)至(六)项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符合本章条件且已享有市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叠加配置。

  第八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一条  认定类项目实行“免申即享”,非认定类项目由经济发展局每季度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申报通知及指南,并开展受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经济发展局对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拟定奖励名单和奖励金额,征求有关单位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奖励名单。

  第三十三条  奖励名单通过万江街道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的,由经济发展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名单,提交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审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议通过后,由经济发展局办理拨付手续,向有关企业下达资金拨付通知,由财政分局按规定核拨资金。

  第九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按上级财政奖励补贴项目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和补贴:

  (一)企业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全国红黑名单)”中的“黑榜”名单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财经、市场监管、环保、劳动、社保、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住房公积金等方面(不含海关)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单次处罚中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价值金额合计10万元及以上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本细则由万江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每年的申报受理工作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如有未尽事项,由经济发展局研究讨论后报街道党工委会议、办事处工作会议审定后再执行。

  第四十一条凡需特别奖励、上级部门要求街道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街道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补贴的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街道办事处工作会议和街道党工委会议集体审议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  获得街道财政各项奖励和补贴的企业,按规定应当成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并缴纳工会经费,未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获得奖励额度按80%的比例执行。

  第四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止。本细则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本细则相应调整。2025年6月13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万办规〔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万江街道培育新质生产力奖励申报指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