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关于《〈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补充规定》的政策解读
各社区、各部门单位:
现将《〈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补充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
2025年7月11日
《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补充规定
为激励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吸引更多国内外高端人才,引导人才向重点产业集聚,为街道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提供人力支撑,解除人才流动的后顾之忧,现就《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万办规〔2025〕3号)中第三十一条“人才子女入学保障”未能满足企业需求的,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补充内容
除《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其创新人才、特色人才的子女由教育部门安排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享受万江街道户籍学生同等待遇。
(一)上一年度总产值在30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不超过1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在20亿元(含)至3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不超过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在10亿元(含)至20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增加不超过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在5000万元(含)至3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可以增加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二)迁入街道新投产的规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总产值在10亿元及以上的,迁入当年增加不超过2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在5亿元(含)至10亿元的,迁入当年增加不超过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在1亿元(含)至5亿元的,迁入当年增加不超过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三)上一年度销售额(营业额)前10名的限上商贸业,包含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当年增加不超过3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销售额在8000万元(含)至3亿元的限上批发业企业,当年可以补充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四)上一年度固定投资总额10亿元及以上且建安投资总额3亿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提供10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固定投资总额5亿元及以上且建安投资总额1.5亿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补充提供5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上一年度总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建筑业企业,补充提供1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五)省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在认定有效期内补充提供不超过2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六)上市后备企业,补充提供3个义务教育入学指标。
以上(一)和(二)项入学指标不累加,同时符合此两项条件的,可任选一项进行申报。
二、志愿学校的规定
为精准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保障人才引得进留得住,属于街道上一年度总产值1亿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上一年度固定投资总额10亿元及以上且建安投资总额3亿元及以上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额(营业额)前5名的限上商贸业企业,且为企业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人才子女,在市定指标申请表备注中提出入读意向的,由经济发展局审核,确定名单后提交教育管理中心安排入学事宜,其中统筹万江中心小学、万江实验小学、万江第二小学、万江龙湾中学每所学校各20个学位,未能满足意向的由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
三、附则
(一)企业应在7月20日前向万江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万江街道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专班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审核,本补充规定的入学指标由万江教育管理中心统筹安排。
(二)企业在已享有《东莞市企业人才子女入学实施办法》(东教育规〔2025〕4号)和《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万办规〔2025〕3号)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且符合本补充规定条件的可在原有指标数量上叠加配置。
(三)街道纳统企业、认定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属于街道战略性支柱产业或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等未列入上述范围的企业,以及上述范围的企业就学位提出额外需求的,以“一事一议”形式申请义务教育学位。
(四)企业人才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名额原则上用于安排在本企业缴纳社保满12个月(计算至当年8月31日)及以上的高级管理、技术骨干人才子女入学。特殊情况企业人才须满足与所在企业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保1个月及以上。
(五)其他未尽事项,仍按照《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万办规〔2025〕3号)执行。
(六)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万江街道经济发展局和万江街道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本补充规定相应调整。
万办规[2025]4号(关于印发《〈万江街道关于健全新质生产力培育机制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企业人才子女入学指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各社区、各部门单位.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