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1-01255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14
名称: 关于《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解读
文号: 发布日期: 2021-09-14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关于《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附件: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一、制定缘由

  土地开发,是一个地区发展的重要因素。对于集体土地的开发,由于集体经济组织自身经济实力和思想局限,对集体土地的招商开发局限于提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入,缺乏“一盘棋”的大局观,难以引进大型优质项目,实现可持续发展。鉴于此,由镇政府进行镇村统筹开发十分必要。中共塘厦镇第十四届代表大会第三次工作报告指出,要狠抓镇村土地统筹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镇村联动、利益共享”,探索镇村分利新型发展模式,创新资源配置、利益平衡和投融资机制,支持村组完善土地、物业资产权证,引导社区土地由镇统筹发展,多渠道整合腾挪转化低效用地,提高土地开发质量,拓展优质产业发展新空间。

  要推进土地统筹开发,就必须明确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如何分配。为此,塘厦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7月25日印发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办法实施后,镇村土地统筹开发获得大推力,大量优质产业项目顺利落地。但同时,由于经济发展,社区居民生活水平得到较大幅度提高,而相应的生活、教育等支出亦大幅度提高。且由于比邻深圳,加上可开发土地资源日益紧缺,塘厦镇土地(尤其是住宅用地)价值快速上涨,社区迫切要求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分成,保障社区居民生活水平不下降。

  2020年3月3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提出“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并鼓励各镇街通过规划补偿或增值收益调节金调节不同地块的规划价值和补偿数额差异。

  为使土地统筹收益分配更加合理,塘厦镇规划管理所参考《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文件,编制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

  二、制定依据

  1、《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土地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机制的意见》(东府办〔2020〕17号);

  2、《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1〕16号);

  3、《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17〕41号)。

  三、总体框架

  《办法修订版》共六章,为统筹原则、适用范围、统筹收益分配方式、实施方法、其他条款、附则,共三十二条。

  四、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办法修订版》第三、四、五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修订版印发之日起,新增统筹开发的土地(含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其余城市更新项目地块不适用本办法。另外,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新型产业用途(M0)且落实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R2 二类居住用地)、商服(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收益分配方式。

  《办法修订版》第六条明确了“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方式,并在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基础补偿”“增值共享”进行了解释。同时第九条、第十条分别对土地统筹收储成本构成及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参考标准进行了说明。明确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1〕16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参照《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17〕41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

  《办法修订版》第十一至第十七条分别就住宅用途、商服用途、商住用途、工业(含仓储、科研)用途、新型产业用地的收益分配方式及如何计算进行了明确。

  其中,住宅用途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商服用途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商住用途按照商服及住宅的比例参照住宅用途和商服用途进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第十四条明确,2018年1月1日起,镇政府已统筹但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

  工业用途(含仓储、科研用途),地块项目落地后,镇政府将项目税收按比例计算财政奖励给原土地所在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政奖励标准为:产业用地所在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20%。如果当年的财政奖励按月平均计算不能达到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进行补足(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结业或倒闭期间)。其中,2018年7月25日起,规划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用途且未开发建设的新统筹地块,地块出让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同时,第十八条对多种用途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第十九条对上述未明确的其他用途土地分配方式确定了“一事一议”报镇政府按有关流程审议的处置方式。

  (三)关于办法的实施。

  《办法修订版》第二十二条明确:在地块初步拟定统筹开发意向后,地块统筹开发红线由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社区共同确定并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同时第二十三条要求已统筹的土地,在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办理征地手续时,相关社区、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重大经济事项集体表决等需经集体会议表决的有关工作。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社区统筹土地收益拨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收益权。第二十五条对镇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进行了明确。

  (四)关于其他条款。

  《办法修订版》第二十六条对地块跨社区明确了按原属各自占比进行财政奖励分配的方式;第二十七至第二十九条分别对土地权属界线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政策调整等问题明确了镇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的处理方式。

  (五)关于实施期限及解释单位。

  《办法修订版》第三十一条明确了《办法修订版》由塘厦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办法的发布、实施时间以及有效期。


  塘厦镇规划管理所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