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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45538G/2021-0125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塘厦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1-09-14
名称: 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文号: 塘府〔2021〕24号 发布日期: 2021-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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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1-09-14  浏览次数:-

  附件1:关于《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解读(政策文件栏目)

       附件2:关于《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的解读(政策解读栏目)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社区:

  经研究,现将《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2021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塘厦镇人民政府

  2021年8月13日

  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

  (2021年修订版)

 

 第一章 统筹原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优质大项目招引工作,实现镇与社区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开发应按照“统筹规划,统筹开发,统筹招商,收益共享”的原则,在确保城镇长远发展的同时,土地收益由镇政府与社区共享,实现多方共赢。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修订版印发之日起,新增统筹开发的土地(含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地块),其余城市更新项目地块不适用本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新型产业用途(M0)且落实为市级及以上重大产业项目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2018年1月1日起,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R2 二类居住用地)、商服(C2 商业金融业用地)、商住(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统筹收益分配方式

  第六条新增统筹开发的土地(含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地块),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进行收益分配。即除公益性用地或基础设施性用地外,土地统筹补偿和利益共享可分为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两个部分。

  第七条 基础补偿是指依据省、市相关补偿政策和标准,在土地收储整备工作中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原土地使用权人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建(构)筑物和附着物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业停产损失补偿、留用地补偿费、社会保险金等费用。

  第八条 增值共享是指将土地出让收入扣除计提资金(按省、市规定计提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国有土地收益基金、轨道交通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市重大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以及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等)、相关税费(市统筹收入和印花税等)、土地统筹收储成本等资金后,按照一定规则核算的补偿。

  其中,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按土地出让收益的5%提取,专项用于平衡公共服务设施等规划价值低的地块,具体使用另行规定。

  第九条土地统筹收储成本包括:土地基础补偿款、土地前期手续费用(含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金)、土地现状整理费用、及其它应纳入地块运营成本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东莞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东府〔2021〕16号)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和地上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参照《塘厦镇土地征收、地上建(构)筑物拆迁以及青苗补偿的若干规定》(塘府〔2017〕41号)规定补偿标准执行。如有新文件规定,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规划为住宅用途(R2 二类居住用地)的地块,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6:4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即镇政府占60%,集体经济组织占40%。

  地块出让收益=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分成收入-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项”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二条规划为商服用途(C2 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地块,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5:5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即镇政府占50%,集体经济组织占50%。

  地块出让收益=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分成收入-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项”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三条 规划为商住用途(R2+C2二类居住用地+商业金融业用地)的地块,按照商、住比进行分别核算,分配方式参照上述第十一、第十二条执行;价值核算按照整个地块的成交楼面均价×对应类型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

  第十四条 2018年1月1日前,镇政府已统筹但未挂牌出让,规划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未开发的国有土地镇政府与集体经济组织按照8:2的比例分配地块出让收益。即镇政府占80%,集体经济组织占20%。

  十五规划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用途的地块,地块项目落地后,镇政府将项目税收按比例计算财政奖励给原土地所属的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财政奖励标准为:产业用地所在范围内的企业每年所缴纳税收额镇级分成部分的20%。如果当年的财政奖励按月平均计算不能达到1元/平方米的,由镇财政进行补足(包括企业经营不善、结业或倒闭期间)。财政奖励自企业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税收收入的月份起计,按年度支付。项目为增资扩产项目的,能独立核算的按一个项目计算,不能独立核算的按 “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原实际用地面积+新增建设用地面积)”核算。

  第十六条 2018年7月25日起,规划为工业(M1 一类工业用地)、仓储、科研用途且未开发建设的新统筹地块,地块出让收益全额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块出让收益=市财政返还镇政府的分成收入-土地统筹收储成本-镇计提“三项”资金(即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教育资金、住房保障资金)-镇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十七条规划为不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的收益分配及财政奖励标准参照第十五、第十六条执行。规划为可分割转让新型产业用地(M0)出让的财政奖励标准参照第十五条执行;可分割转让部分地块出让收益参照第十二条执行,不可分割转让部分地块出让收益分配参照第十六条执行。其中,可分割转让部分与不可分割转让部分的收益按照各自在地价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占比确定。

  第十八条 多个不同功能用途地块按一宗地征地出让,按照各自用途土地面积进行核算,规划为住宅、商服、商住用途的,收益分配参照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条执行;规划为新型产业用地(M0)的,收益分配及财政奖励参照第十七条执行。对应不同用途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按照各自用途在地价评估报告中的价值占比确定。

  第十九条 其他经营性用地,联合开发土地的模式及地块运营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操作办法以“一事一议”方式报镇政府按有关流程审议后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性用地项目在出让土地内无偿向政府贡献的土地及地上配建物业不参与分配,全部归镇政府所有。

  第二十一条 公益性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按照相关政策文件规定的标准由镇政府报上级政府批准征收后用于公益事业或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章 实施方法

  二十二在地块初步拟定统筹开发意向后,地块统筹开发红线由相关职能部门与相关社区共同确定并报镇委、镇政府审批同意后实施。新增开发地块规划用途主要划分为住宅用地,商服用地,工业、仓储、科研用地,新型产业用地,公益性项目用地及基础设施用地。对于产业性项目,须符合市、镇有关主导产业方向及相关环境约束需求,对于不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的项目不予准入。

  二十三镇政府已统筹的土地,在省、市下达用地指标办理征地手续时,相关社区、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要求,完善重大经济事项集体表决等需经集体会议表决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本办法中,涉及的社区统筹土地收益(即土地统筹财政奖励及土地出让收益分成)纳入预算管理,按《塘厦镇财政支出审批拨付管理办法》有关程序办理。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每一年4月1日前按有关程序提出上一年度的社区统筹土地收益拨付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收益权。

  二十五 镇各相关部门按照镇政府批复,具体实施土地开发出让、项目建设落地与土地收益核算拨付工作。塘厦镇规划所负责土地统筹、开发出让、社区土地收益预算申报工作,地块规划条件办理及镇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手续的办理;自然资源分局负责用地手续的办理;投资促进中心负责招引优质大项目,并跟踪项目建设落地;经济发展局负责对企业项目进行认定、备案以及财政奖励核算和预算申报工作;税务分局负责核实提供企业的纳税资料;财政分局负责土地收益核算及拨付工作。

  第五章 其他条款

  二十六地块跨社区的,按原属各自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比例确定各社区的财政奖励分配。

  二十七土地权属界线不清晰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八条 因历史遗留问题而对第十四、十六条的分配方式存在争议的,由集体经济组织向镇政府提出申请,报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如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上述产业用地变更为非产业用地的,相应的产业用地统筹奖励中止,具体补偿根据用地性质由镇党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三十本办法中,“税收额”指企业经营产生主体税种(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以入库期为准,不包含一次性的税源(如房产及土地买卖产生的税收等)。

  第六章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塘厦镇规划管理所负责解释。

  三十二本办法于2021年8月13日发布,自2021年9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相关条款与我镇人民政府原来制定实施的相关政策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塘厦镇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印发<塘厦镇土地统筹开发收益分配暂行办法>的通知》(塘府通字〔2019〕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