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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23-00477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11-10
名称: 关于印发《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东石府〔2023〕16号 发布日期: 202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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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17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和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扎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着力创新人才发展体制机制,优化人才结构布局,充分发挥文化领域高层次人才的特色优势,发挥名家在宣传文化领域的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动石龙镇文化事业发展,擦亮“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片,实施文化建设升级提质工程,打造“精致石龙、魅力名镇”。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推进文化强市建设的意见》(东委发〔2022〕13号),市委宣传部、市委组织部印发的《关于加强东莞市宣传思想文化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方案》(东宣通〔2022〕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现就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的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遵循以下原则:

  (一)高端引领。围绕打造“精致石龙、魅力名镇”的目标,在文化领域建设一批宣传文化名家工作室。工作室以高层次人才为引领,吸引同一领域优秀人才加入,成为高层次人才开展本专业领域学术研究、作品创作展示、人才培养的基地,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助力打造人才梯队。

  (二)突出重点。在整体推进文化工作的基础上,通过扶持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以下简称工作室),重点创作和推出一批影响力大、具有地方特色的公益性文化精品和项目,提升石龙镇文化软实力。

  (三)控制总量。工作室按门类设置,原则上每三年不多于3个,分期分批稳妥推进,严格甄选,宁缺毋滥。

第三章 工作室及人员组成

   第三条 工作室是经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评定、授牌和统一管理。工作室以挂牌名家(以下简称领衔人)姓名命名,并实行挂牌名家负责制。

  第四条 工作室由1名领衔人和至少2名成员组成。其中,领衔人一般为莞籍人员,是工作室负责人,主持工作室全面工作;成员由领衔人选取,一般为莞籍人员,其中至少1名成员原则上在石龙居住或工作,须具有较强的业务技能,并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

  第五条 工作室必须有固定的场所,常年开展正常稳定的活动;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工作台账完备,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示范性和地域代表性,文化特色鲜明。

  第六条 工作室领衔人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原则上每年在石龙居住或工作两个月以上,热爱文化事业,热心公益,德艺双馨,乐于奉献,作风严谨,在专业领域具有较广的知名度和较大的社会影响力,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其中两项条件:

  (一)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文物系统先进工作者、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中国工艺美术大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广东省宣传思想战线优秀人才“十百千工程”培养对象、广东省青年文化英才、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成员和领军人才入选者。

  (二)近五年获得以下奖项者:全国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文华奖)、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音乐金钟奖、中国戏剧奖、中国图书奖、全国书法篆刻展览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舞蹈荷花奖、茅盾文学奖、鲁迅文学奖等国家级权威奖项。

  (三)长期致力于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书画摄影、图书和文博文史等领域的创作推广或整理研究工作,具有创新性系列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知名度,对东莞文化建设和文化事业发展有较大贡献的。

  (四)主持或承担过国家级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或近五年主持或承担过省部级2项文化类科研、创作、出版、技术开发等课题项目。

  (五)具有文化艺术系列副高或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具有本领域类别的国家级社会团体会员资格,或者在全国性学术或专业委员会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担任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其业绩在专业领域具有广泛的影响力。

  (六)省内外知名度较高、社会公认度高的民间文艺人才。

第四章 扶持类别

  第七条 工作室原则上按以下类别进行扶持:

  (一)文学类。包括具有较高文化价值和学术性的文学创作项目、文艺评论与理论项目。

  (二)音乐舞蹈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和舞蹈等。

  (三)戏剧曲艺类。包括创作、编导、表演具有较高艺术水平的音乐剧、话剧、歌舞剧、粤剧曲艺等。

  (四)书画摄影类。包括美术、书法、摄影的创作和理论研究等。

  (五)文化技艺类。包括文博、非遗传承和保护、民俗研究、红木雕刻、版画、制瓷技艺、陶塑技艺等。

  (六)文化创意与时尚设计类。包括文化创意产品、现代工艺品、服装设计、工业设计、美术设计、影视动漫等。

  (七)文博文史类。包括文物保护、博物馆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史民俗整理与研究、文献编著等方面有创新性研究成果,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或由国家核心期刊刊登,或研究课题列入国家或省级文化项目立项等。

  (八)图书类。包括图书馆建设、图书出版、图书文献整理与研究等方面,研究成果正式出版或由国家核心期刊刊登;或者承担国家或省级图书类研究课题。

  工作室扶持的具体类别,可根据镇年度文化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章 主要任务和职责

  第八条 工作室主要任务:

  (一)组织作品创作。领衔人应带领工作室成员创新开展工作,在工作周期内力争推出一定数量以石龙地方特色为题材的优秀作品,作品分为高、中、低档,适合市场需求;带领工作室成员开设一定数量的讲座、研讨会、报告会和论坛的形式进行推广,向社会介绍、推广工作室研究创作成果及其示范性经验做法。组织或参与公益性的作品展演展播展示,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二)开展公益活动。以领衔人专长为基础,工作室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两次高水平专题讲座、作品路演、培训体验活动等,不断丰富群众文化生活。

  (三)宣传石龙文化。领衔人应履行宣传石龙文化工作的义务,利用石龙文化资源,讲好石龙故事,大力宣传石龙的传统文化和历史文化,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提升石龙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九条 工作室领衔人职责:

  (一)负责主持工作室工作,遴选工作室成员。

  (二)作为工作室成员的导师,负责制订团队培养计划并组织实施(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使至少2名工作室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培育成为全市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文化艺术人才,形成人才梯队。

  (三)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工作计划;负责组织开展文化专题实践研究,提供有价值的体现专业水平的成果;开展专题讲座、活动等。

第六章 申报和审核程序

  第十条 工作室原则上每三年评选一次,如有需要可择机评选。具体申报评审程序如下:

  (一)组织申报。实行工作室领衔人个人自荐、单位和本门类文艺协会推荐相结合的形式申报。申报材料包括《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申报表》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申报人员每次只可申报一个类别。

  (二)资格审核。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对工作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交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复核,主要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齐全性进行审核。

  (三)媒体公示。对拟扶持对象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对存有异议的拟扶持对象进行复核。

  (四)制定计划。扶持对象以工作室名义制定今后三年的创作计划,该计划将成为终结性验收的重要参考标准之一。

  (五)签订协议。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与工作室领衔人签订《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规定双方职责、任务及评价办法。工作室领衔人将本工作室工作方案、成员组成情况、预期工作效果等相关资料报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备案(一式三份)。

第七章 管理与验收

  第十一条 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工作室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工作室的申报评选、管理考核和经费监管等工作。

  第十二条 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建立工作室专业领域人才资源库,加强文化艺术名家宣传推广,及时发布工作动态和推广工作成果,实现优质文化资源共享。

  第十三条 工作室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以三年为一个扶持周期和工作周期。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按所签协议,对各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和终结性验收。验收采取资料审查、抽样调查、成果验收等方式进行。验收全过程由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核定。

  工作室需每年年末对全年工作进行总结,撰写《年度工作进展报告》。总结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主要特点、媒体反响、受众反馈、经验体会、工作建议等,并附上文化交流研讨、展演、培训等资料。

  第十四条 过程性验收。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次年对受扶持的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核定,验收标准为:(1)工作场所固定,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完整;(2)配备至少2名成员,有具体的成员培养计划和方案,有明显的指导培养人才提升发展的成果依据;(3)每年至少组织开设或展示2次市级以上高水平的研讨活动或专题讲座;(4)有承担或创作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五条 终结性验收。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组织对工作周期期满的工作室按类别重点进行成果验收,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核定。工作室达到下列任意一项的,即为验收合格。验收标准为:(1)作品获市级以上宣传文化部门立项;(2)作品获省级以上重要奖项;(3)组织策划在省内外具有重要影响的研讨(或展演)活动1次以上。其中,文学类、课题研究类(含图书、文博、非遗等)工作室的成果验收标准还包括在专业核心期刊〔如:“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发表或选载作品3篇以上;或在内地正规出版社出版发行作品1部以上;(4)完成双方协议内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六条 过程性验收中发现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对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并要求限期(三个月)纠正。

  (一)工作室管理制度不健全,档案资料不完整。

  (二)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

  (三)没有完成年度工作任务。

  (四)没有正当理由承担项目进展缓慢。

  第十七条 工作室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报请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同意后,对其予以撤牌,停止拨付补助资金,依法追回已拨付补助资金,并取消再次申报工作室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过程性验收不合格,逾期(三个月)不纠正。

  (二)终结性验收期间不配合验收,提交的工作报告、验收资料不实。

  (三)成果验收没有达到任意一项标准。

  (四)截留、挪用、挤占补助资金。

  (五)不设专账管理或账目不清。

第八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十八条 对工作室的补助资金实行“专项核定、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负责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根据经费使用范围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每个国字号大师可以建设一个或者多个工作室,申请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万元。补助资金分三次申请划拨,工作项目启动后可申请划拨不超过30万元,第二年申请划拨不超过10万元,补助资金的余额在工作周期期满终结性验收合格后申请划拨。

  每个省级以上大师可以建设一个或者多个工作室,申请补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分两次平均申请划拨,申请划拨时间节点分别为项目启动后和工作周期期满终结性验收合格后。

  第二十条 经费拨付程序:

  (一)经费申报。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将工作室补助资金列入年度专项经费预算。

  (二)启动拨付。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与入选的工作室领衔人签订《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协议书》后,报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核准,再报镇政府或镇财政核定。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按镇财政资金申请流程,申请项目启动经费。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在收到财政拨款后,于10个工作日内向工作室拨付启动经费。

  (三)中期拨付。次年9月底前,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对工作室进行过程性验收,经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核定验收合格后,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向工作室拨付中期经费。

  (四)期满拨付。工作室三年工作周期期满,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对其进行终结性验收,经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核定验收合格后,由石龙镇文化服务中心向工作室拨付期满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经费主要用于工作室的硬件建设和业务活动,包括工作室场所租金、办公设备购置,开展创作生产、课题研究和交流研讨,作品著作的出版、展演,以及开展培训活动和技术攻关等费用,经费使用权归工作室领衔人。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石龙镇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石龙镇名家工作室申报表(详见附件)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关于《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附件:

1.东石府〔2023〕16号(关于印发《石龙镇文化名家工作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东石府规备〔2023〕1号.pdf

2.石龙镇名家工作室申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