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查看政策文件: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事关农村经济社会稳定和基层廉政建设大局,必须及时建立完善有关制度。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东农农〔2020〕4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镇应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健全本镇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 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管理范围、主体责任和部门分工
结合本镇集体经济发展情况和集体建设工程规模特点,进一步明确细化本镇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范围。明确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第一责任人。集体经济组织应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工作。明确农村集体招投标管理相关部门、单位分工职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相关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招标分级、招标方式
明确集体建设工程的小额零星不招标、村自行招标、镇招标投标服务所招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等以项目总投资额为参数的招标分级参考标准。明确集体建设工程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明确本镇(街道)适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情形,以及“邀请招标”情况下招标人应向符合资质条件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不少于3家,并需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和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同意。
(三)明确工程变更的处理
明确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时,集体经济组织需履行的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镇审查程序。追加附属工程或增加主体工程的,一般仅在追(增)加工程占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比重较小,金额较低,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经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审查后由原中标人承建,否则应另行招标。
(四)明确招标投标程序
明确集体建设工程招标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报镇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审查招标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后实施,涉及较大金额财政资金项目,还需镇财政部门审查预算相关情况。
(五)资料存档
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并明确存档期、存档内容等。
石龙镇农林水务局
202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