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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179C/2022-00204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石龙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6-26
名称: 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文号: 东石府〔2022〕8号 发布日期: 2022-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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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已废止)

发布日期:2022-07-05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业经镇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石龙镇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2日   



  石龙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试行)


  为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安全,加强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根据《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22〕28号,以下称《管理办法》)、《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18〕40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和《东莞市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指导意见》(东农农〔2020〕40号)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称集体建设工程,是指使用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且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

  上述所指集体经济组织资金,含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所有、控股50%以上或股权虽低于50%但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单位资金。出资形式包括货币资金,以及以土地或其他资产折算成货币资金。建设工程项目包括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勘察、设计、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即用于实现建设工程基本功能且与建设工程不可分割的设备和材料)。

  一般情况下,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均纳入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以下两种特殊情况除外:

  (一)属《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工程,按《管理办法》管理。如使用财政预算资金200万以上且该资金占投资额10%以上的项目,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项目等。在本规定实施过程中,如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标准发生变化,应以上级最新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二)属《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可不招标工程,可不招标。如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等不适宜招标项目,利用扶贫资金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项目,采用不可替代专利或专有技术项目,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项目等。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责任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集体经济组织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责任主体,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为招标活动第一责任人。

  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自觉加强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工程的招投标和质量安全等管理具体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镇制度框架下,建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明确工程招标级别标准、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处理、工程变更事项处理及其民主决策程序,以及投标人资格预审、入围筛选、评标原则等。

  三、各部门职责

  镇人民政府为辖内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主体,组织镇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实施必要的审查监督,其中:

  镇农林水务局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程序实施审查;

  镇财政分局对镇级以上招标项目的预算进行审核,对涉及财政资金的招标项目的预算、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开展审查;

  镇住建、交通、工信、城管、水务、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林业等监督部门参照《管理办法》第四条按各自职能分别对在镇、村招标的各类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提供业务指导和咨询,协助处理相关投诉和违规违纪案件;

  镇招投标服务所为在镇级招标的集体建设工程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配合相关部门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进行监督;

  镇审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相关事项的审计;

  镇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违规违纪或职务违法问题的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进行查处;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履行相应的指导和监督责任。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引起的相关纠纷由上述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协作进行协调、调查和处理,必要时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工程招标分级管理

  集体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实行分级管理。除另有规定外,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型和金额,按以下原则,通过自行发包、村自行组织工程招标(以下称村级招标)、进入镇招投标服务所招标(以下称镇级招标)或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以下称市级招标)等方式,确定工程承建商:

  (一)工程施工合同

  1.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发包;

  2.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组织招标;

  3.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向镇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审查备案,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供招标场所、设备等服务;

  4. 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合同

  1.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发包;

  2.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组织招标;

  3.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向镇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审查备案,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供招标场所、设备等服务;

  4. 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三)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监理等与工程相关的服务合同

  1.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下的,由村自行发包;

  2. 单项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一般由村自行组织招标。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也可由村自行发包;

  3. 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由招标人向镇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有关资料审查备案,由镇招投标服务所提供招标场所、设备等服务;

  4. 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以上的,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

  (四)相关说明

  达到上述(一)至(三)镇级招标标准的集体建设工程项目,由于有关资料不齐备,经镇农林水务局统筹协商相关部门确认不适合在镇招投标服务所开展的,可由村自行规范招标。因其他特殊情况或工作需要,可按“一事一议”的原则,经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确定特定工程适用的招标级别。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上述(一)至(三)规定标准的之一的,适用相应的标准。

  总承包中勘察、设计、工程造价咨询、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购置等各部分合同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上述(一)至(三)标准的,适用相应的标准;不同部分的合同估算价达到不同标准的,适用最高的标准。

  五、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一)完善民主决策和审查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要求,履行好工程项目立项的民主决策程序。表决情况记录表需注明建设规模、预算上限、主体及附属工程等的定价方式、承建商(或供应商)选定方式、付款方式等内容。如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需按重大事项审查程序,报镇农林水务局审查或镇人民政府审批。当工程预算超过工程预估金额且超过原预计招标级别的,按预算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重新表决、审查。

  (二)编制工程预算和工程量清单

  集体建设工程招标项目应充分落实资金,并具备建设工程相关的图纸和技术资料等,并根据设计图纸等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编制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初步预算或预计投入30万元以上的工程,要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公司编制预算。预算100万元以上的工程,或预算100万元以下但使用镇级以上财政资金的工程,其预算要经镇财政部门审核。

  (三)委托代理机构

  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在其营业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六、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

  市级招标工程的招标、评标按《管理办法》规定执行;镇级招标或村级招标的项目,一般应按如下方式、方法进行招标和评标(招标基本程序见附件):

  (一)招标方式

  集体建设工程的招标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项目,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镇农林水务局或镇政府审批同意,可采用邀请招标。

  上述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企业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企业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评标办法

  集体建设工程的评标一般应采用简易招投标法,并参照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用的标准和流程。因特殊情况,确需要采用其他评标办法的(如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等),须经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镇农林水务局或镇政府审批同意。

  七、招标投标信息发布

  根据招标管理级别不同,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招标投标信息应在相应的平台公开发布。属市级招标的项目,有关信息应通过东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并同步在村财务公开栏公示;属镇级招标的项目,应通过镇人民政府网站(或微信公众号等其他网络平台)发布,并同步在村财务公开栏公示;属村级招标的项目,应通过村财务公开栏公示。实际操作中,集体经济组织或信息发布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同时通过多个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八、追(增)加工程管理

  集体建设工程因改变建设标准、调整建设方案、增减建设规模、工程量计算有误、人工或材料成本调价等原因而发生工程变更事项,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及时组织监事会、委派会计(主管),以及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相关的人员,对工程变更事项进行研究讨论,形成会议纪要。

  工程变更后减少投资金额的,须按工程立项时的民主决策程序表决通过。工程立项经镇农林水务局或镇人民政府审查的,工程减少的变更事项须提交镇农林水务局或人民政府审查。

  工程变更涉及追(增)加工程的,一般仅在追(增)加工程占建设工程施工单项合同比重较小(少于合同价10%)、金额较低(少于30万元),且另行承包给他人会影响施工或功能配套的情况下,按照如下要求进行决策、审查后,可由原中标方承建:工程追(增)加金额少于合同价10%且少于30万元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决策权限,经理事会或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由原中标方承建;工程追(增)加金额达合同价10%以上但少于30万元的,在履行上述表决程序的基础上,经镇农林水务局审查同意,方可由原中标方承建。除上述情况外,追(增)加工程应另行招标。

  工程变更后的合同建设范围、金额超过原表决、审查范围和金额的,需按有关规定,以变更后的范围、金额重新表决和审查。变更部分按规定需要招标投标的,应按整体项目相应招标级别招标。

  九、关于共(代)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一)共(代)建工程的招标投标

  涉及村资产、资源建设工程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村出资占比50%以上,或出资占比虽然低于50%,但村在各方出资中占最大份额的建设工程,应由村主持工程建设并按工程投资总额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村出资占比低于50%且在各方出资中未占最大份额的,由村在履行相关民主决策程序和审查程序后,与其他出资单位协商确定主持工程建设方和招标投标组织方。由其他单位主持建设和招标投标的,村应组织理事会、监事会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并充分参与工程招标、投标、验收及结算。

  (二)共(代)建工程的民主决策和审查

  分两种情况:各方资金集中到某一村,且由该村主持工程建设的,以工程总额作为是否需报重大事项审查的判定标准,以村出资额履行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村只负责拨付出资额,且由其他单位主持工程建设的,则以村出资额作为是否需报重大事项审查的判定标准,并履行对应的民主决策程序。政策性开支作为重大事项呈审时,应附相关政策性任务的文件资料。

  集体经济组织根据上述规定进行民主决策时,集体经济组织除考虑出资额度,还要根据生产性开支和非生产性开支的审批权限,相应召开理事会、股东代表会议或股东大会进行表决。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股东代表会议授权的方式,提高本届理事会在生产性开支、投资的方面的决策权限。

  十、工程招标的监督检查

  (一)民主监督

  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对开标、评标等过程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制止违反程序和纪律行为,并在因特殊情况导致开标、评标无法继续时,或在发现违反招标投标程序和纪律的行为时,报告理事会启动相应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必要时提请理事会报镇相关业务指导部门作出指导或协助处理。集体建设工程招标相关决策事项、招标投标重要资料等应在财务公开栏公开,并规定公开期限。

  (二)重大事项审查

  镇农林水务局设立“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民主程序”审查项目,将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纳入集体经济组织重大事项审查范围,对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等程序实施审查,并对相关资料备案。审查内容包括:

  1.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是否符合镇、村要求,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是否按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投标;

  2. 招标调整事项是否符合镇、村规定情形,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和镇审查程序;

  3. 工程变更事项是否履行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变更情况认定和镇审查等程序;

  4. 对监事会提出异议、提请处理事项是否按民主决策程序作出决策,或必要时报请镇相关部门讲行指导或协助处理;

  5. 招标公告和中标结果是否按规定发布或公示;

  6. 招标决策事项、招标投标相关重要资料等是否按规定在财务公开栏公布。

  上述审查内容的第一项,集体经济组织应在招标实施前呈审。如招标工程属大额项目投资的,该项审查可与集体经济组织“大额项目投资”审查合并实施;后五项,一般在招标实施后呈审。

  (三)审计检查

  镇农资、审计部门定期对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相关管理开展财务检查和专项审计。重点检查和审计:工程招标管理范围、招标级别、招标方式、招标调整事项和工程变更事项处理等是否符合镇村相关规定,招标投标相关民主决策、民主监督、财务公开、信息发布、呈审等程序是否规范等,集体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违规问题,严格按《实施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公安部门。

  十一、其他说明

  (一)属村级招标或镇级招标的项目,原则上按本规定的招标方式和评标办法进行招投标。村级招标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同意的,也可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镇级招标项目,经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按重大事项审查程序经镇农林水务局或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的,也可参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进行。

  (二)除特别标注外,本规定中的“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

  (三)在实施过程中,本规定未提及的内容、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

  (四)本规定由镇农林水务局负责解释。镇农林水务局、镇招投标服务所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业务指引,规范和细化招标投标相关工作流程。

  (五)本规定自2022年7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7月23日。

  附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附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一、招标基本程序

  (一)市级招标基本程序

  按《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镇级招标基本程序

  1.办理招标核准手续。招标人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办理招标核准,就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者部分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招标组织形式(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等申请核准。

  2.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采取资格预审的,须编制和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自发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3.招标文件备案。招标人向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相关资料审查备案。

  4.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到镇招投标服务所办理招标公告发布手续。招标公告应当在镇指定的平台或媒体发布,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不应撤回。招标人应当留给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必需的合理时间。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日。采用简易招标法的,招标人不要求投标人编制技术标书,从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到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5.资格审查。对于采用资格预审招标的,招标人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人名单,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审查结果,并通过在镇指定的平台或媒体对外公示;对于采用资格后审办法招标的(如采用简易招标法),应当在开标后由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6.接受投标文件。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接受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

  7.组织开标、评标及定标。招标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当场开标、唱标,按需要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定标。

  8.发布中标公示。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过镇指定的平台或媒体将中标结果对外公示。

  9.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招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15日内向住建等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备案。

  10.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合理期限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原则上,镇级招标的项目,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村级招标的项目,应自中标公告起10日内签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1.资料存档。招标投标活动结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每个招标工程项目独立建档,存档期一般不少于20年。归档资料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投标情况报告(内容参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招标工程项目预决算、招标事项表决记录、评标报告、开标记录、中标通知书、监事会工作记录、招标投标财务公开资料、镇审查表格等所有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资料。

  (三)村级招标基本程序

  除另有规定,属村级招标的项目,由集体经济组织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参照镇级招标程序,自行做好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接受投标文件、组织开标、评标及定标、发布中标公示、签订合同、资料存档等工作。

  二、注意事项

  (一)关于招标文件

  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参照行政监督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自行编制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

  市、镇招标项目的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一般通过网络平台下载,不收取费用;村级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按规定向投标人收取招标文件的工本费及图纸、资料押金,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图纸、资料押金应当在投标人退还图纸、资料时予以退回。

  (二)关于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银行转账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等。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施工、监理招标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招标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三)关于投标人资格条件

  施工招标项目的投标人资格条件仅限于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资格、工程业绩等方面。国家、省、行政监督部门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关于工程合同签订

  签订合同前,招标人可对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进行审查,并按总价不变的原则,对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的算术性错误及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修正、调整,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经双方确认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中标人拒绝修正、调整,将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应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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