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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283G/2022-0104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企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1-30
名称: 企府〔2022〕20号关于印发《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文号: 企府〔2022〕20号 发布日期: 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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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府〔2022〕20号关于印发《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2-05  浏览次数:-

点击查看政策解读:(文字解读)关于《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的政策解读


各村(社区)、部门单位:

现将《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企石镇人民政府         

20221130        

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

 

为引进和培养创新型高层次人才,加大博士后及专技人才工作平台扶持力度,促进产学研结合,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事业单位科研质量,更好实施人才强镇战略,推动我镇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粤组通〔201746号)《东莞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东府办〔202151 号)《东莞市创新人才引进培养暂行办法》(东人社发〔202218号)和《企石镇关于对高层次人才相关工作站(基地)建设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意见》(企党政综办〔202028)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支持范围

(一)院士工作站,是指基于我市的人才战略、产业发展和创新需求,经批准建立的由院士及其团队领衔科技研发或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创新应用的平台。

(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或者科研院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四)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在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等综合性工作站指导下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五)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备案可以委托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六)博士后公共实验室,是指在我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等机构内,经批准建立的区域性或行业性博士后公共实验室(研究中心)。

(七)博士工作站,是指在我市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甲医院、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大型工业企业、建有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企业、成长性高新企业内,经批准设立的组织。

二、支持标准

镇财政将对在我镇内设立的工作站(基地)分类型给予相应的配套资金,支持站点建设,具体为:

(一)对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单位给予50万元经费资助;

(二)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单位给予40万元经费资助;

(三)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单位给予40万元经费资助;

(四)对获批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分站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五)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六)对获批设立博士后公共实验室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七)对获批设立博士工作站单位给予20万元经费资助。

三、资助解决途径及拨付安排

设立人才企石专项资金,列入镇财政年度预算。将上述相关工作站(分站、基地)的资助经费,列入该专项资金中列支。我镇的财政相关经费资助在市财政资助完成全额拨付后按程序一次性发放。

四、其他事项

镇有关部门单位要联动协作,积极主动指导、协助成功设立工作站(分站、基地)的单位申请上级相关政策扶持。

受资助的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用途合理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石分局、东莞市财政局企石分局有权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资助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处理。

本意见由镇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解释,自2022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12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