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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滘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道滘镇平安创建
达标企业表彰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村(社区),有关单位:
《道滘镇平安创建达标企业表彰试行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道滘镇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道滘镇平安创建达标企业表彰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平安企业创建工作,根据《关于印发2022年东莞市平安创建达标企业名单暨全面推进2023年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要求,道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对获评“平安企业”称号的企业予以表彰。通过表彰进一步激励广大企业参与平安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持续推动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结合道滘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平安创建达标企业表彰工作围绕公平、公正、公开、实效的原则,注重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三条 道滘镇平安企业创建行动专班负责全镇的平安企业创建和表彰工作。专班成员单位包括:应急管理分局、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经济发展局、卫生健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安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总工会。
第二章 表彰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2-2024年度符合平安创建考评标准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
第三章 奖惩机制
第五条 获评镇辖区“平安企业”称号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可享受以下激励机制:
(一)道滘镇辖区企业经综合考评达标后,予以全镇通报表扬,并纳入道滘镇安全生产监管“白名单”,优先安排安全生产专家为其提供安全生产“问诊”服务,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二)结合本辖区实际,对平安创建达标企业的例行安全生产检查可优化检查方式、减少现场检查频次。
(三)结合本辖区实际,可优先在相关媒体上宣传推介平安创建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相关企业。
(四)结合本辖区实际,以道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为企业举办平安企业创建表彰大会,并统一授予“平安企业”牌匾。荣誉称号自企业考评达标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第六条 若企业在期限内(2022年-2024年)出现以下“一票否决”情况的,随即移出平安企业名单和取消相应激励机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职工犯罪率超过10%的;
(二)发生重伤、杀人、绑架、劫持、抢劫、爆炸、纵火、强奸等八类案件的;
(三)发生10人(含)以上群体性事件,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进省、京集体上访的;
(四)发生死亡1人(含)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职业中毒3人(含)或职业病1人(含)以上的,集体食物中毒10人(含)以上的;
(六)发生重大污染事件的;
(七)发生10人(含)以上集体劳资纠纷的。
第四章 申请创建平安企业工作指引
第七条 创建平安企业申请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企业可通过所属村(园区)安全生产办公室提出平安企业创建申请,并由属地村(园区)专职安全员指导企业按照平安企业创建相关指引准备各类台账。
(二)企业自评。申请企业根据《道滘镇“平安企业”创建标准》及相关创建资料清单指引对企业自身创建情况进行综合判定,并开展自评。
(三)部门审查。企业综合自评达到相关分数后,由应急管理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综合治理办、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依次或集中到企业开展平安企业创建审查工作,按照《道滘镇“平安企业”创建标准》和行业监管职责对企业审查项目进行审查工作,并及时督促跟进,直至企业通过审查。
(四)加强督导检查。由镇安委办负责全镇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的监督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各村(园区)加大对创建工作的专项监督检查,把各项安全生产、安全防范等工作一并纳入检查范畴。镇安委办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人员对创建工作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在本办法印发前已完成或正在开展平安企业创建工作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后续申请平安创建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均应以本办法为准。如本办法所参照的市、镇文件有更新、废止,则本办法相关规定随之相应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道滘镇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