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 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虎门镇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17日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支持纺织服装产业发展若干措 施》(东工信〔2023〕203 号)和《东莞市促进开放型经济高质 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商务〔2022〕137 号)精神, 鼓励纺织服装企业参加展贸活动,加强产业集群和生态建设,推 动内外贸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品牌企业和优质企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东莞市虎门镇经济发展局(以下简称“镇经发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专项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确保 专项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
(一)在东莞市依法注册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参加中国 (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的企业。
第四条 专项奖励资金支持标准
(一)对参加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的企业给予特装展位费 50%资助,每个标准展位补助金额不超过 3000 元,镇级财政支持总金额不得高于企业参展特装费用实际支出额的 50%。
(二)对经镇经发局备案同意,组织不少于 10 家纺织服装 企业参加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的组展单位, 按每个标准 展位 500 元的标准予以组展奖励,每个展会组展单位奖励最高支 持不超过 20 万元。
第五条 申报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奖励资金不予支持
(一)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有关奖励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三)被相关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四)根据《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 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 〔2023〕2 号)规定不应予以支持的情形,财政奖励资金对申报单位不予资助。
第三章 资金申请及审批
第六条 申报时间
中国(虎门)国际服装交易会结束后, 镇经发局发布申报通知,有关支持对象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具体时间以镇经发局发布申报通知为准。
第七条 申报材料
(一)参展企业申报材料
1.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2. 营业执照复印件;
3. 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关复印件;
4. 各类费用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复印件;
5. 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 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清晰可见展位号或企业名称)。
(二)组展单位申报材料
1.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2. 组织单位登记证的复印件;
3. 各参展单位含展位数量与价格的展览合同或确认书等相 关复印件;
4. 展位费支出凭证,包括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等的复印件;
5. 开户银行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6. 含展位外观不同角度的两张彩色照片。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电子材料一份,纸质材料每一页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第八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申报受理。镇经发局发布申报受理通知, 符合申报条 件的企业、组展单位在申报时间内将加盖公章的申报材料报送到镇经发局。
(二)资金审批。 镇经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核查申报 单位的申报条件,并就企业名单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确定企业是否存在不予资助情形。完成审核后将拟奖励企业及奖励金额,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请镇人民政府审定。
(三)资金拨付。资金奖励计划经镇人民政府审定后, 镇经发局并会同财政部门落实奖励资金拨付工作。
第九条 其他说明
(一)组展单位要为其组织的参展企业做好展前、展中、展后服务,指导参展企业做好参展及奖励申报工作。组展单位需展前收集组团参展企业的相关信息资料材料统一报送到展会主办 方初审,再由展会主办方报送到镇经发局备案。若备案后, 参展 企业有所调整的,组展单位需在展会举办前向镇经发局提交变更 说明。
(二)对于非国际标准展位, 应当将参展实际面积折合为国际标准展位(9 平方米)数量来核算展位费资助和组展奖励。若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大于或等于 5 的,按 1 个展位来核算;折合展位个数的第一个小数点位少于 5 的,则不纳入核算范围。
(三)资金申报期间请确保申报联系人联系方式真实有效, 如因无法取得联系对申报结果造成影响一律后果自负。
第四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专项奖励资金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主动配合项目跟踪、检 查、评价工作,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法律责任
申报企业对信息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 承担全部责任,被发现有弄虚作假、恶意套取、骗取专项资金等 行为的,一经查实,停止拨付财政奖励资金,并追回已拨付的专 项资金,取消企业三年内申报领取专项资金的资格,视情节轻重 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办法与我镇其他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 由申报单位 择优申请,不重复支持或奖励。
(二)本办法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生的指定参展项目。对于未在申报时间内申报的企业单位, 其申报资格自动作废。
(三)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四)本办法由虎门镇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
附件: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附件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虎门镇经济发展局制表
镇政府规范性文件编号:虎府规 2024002 号
附件:1.附件 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申请表.doc
2.虎府〔2024〕28号虎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pdf
3.《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docx
4.图文版《虎门镇支持纺织服装企业参展拓市场奖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