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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社区居委会,相关部门、单位:
现将《厚街镇支持社区发展优质工业项目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厚街镇人民政府
2025年5月16日
厚街镇支持社区发展优质工业项目实施方案(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战略部署,推动社区集体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支持土地供应向优质产业倾斜,促进社区基层经济均衡、持续发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的补助对象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 根据我市“8+8+4”现代化产业体系,结合我镇实际情况,支持社区集体重点发展新一代电子信息、高端装备、半导体及集成电路、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人工智能、低空经济等战略性新兴产业,纺织服装、食品饮料、玩具、家具、包装印刷、模具等传统产业,以及下一代移动通信(6G)、前沿新材料、具身智能、未来生命健康等未来产业。
第二章 补助标准和流程
第四条 补助标准
(一)工业项目落户政府征收集体土地的。项目投产后第二年起50年内,按企业经营产生的主体税种(即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如涉退税应扣减,下同。封顶不高于100万元/亩/年)镇级留成部分的30%补助给所属社区。
(二)工业项目落户集体流转土地的。项目流转出让合同约定使用期内(最长不超过50年),项目投产后第二年起,按企业经营产生的主体税种(封顶不高于60万元/亩)镇级留成部分的20%补助给所属社区。
以上第(一)、第(二)款补助的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公共服务管理支出及公益基础设施配套支出。
(三)镇外优质企业落户集体物业的。签署租赁合同当年或次年在我镇实现纳统,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根据首次纳统当年的产值规模分级给予所属社区一次性补助。若物业实际使用方为签约企业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按本政策对应补助标准执行。分级补助档次如下:
1.新落户企业年产值达2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人民币的,按5万元/家给予补助。
2.新落户企业年产值达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人民币的,按10万元/家给予补助。
3.新落户企业年产值达1亿元(含)人民币以上的,按20万元/家给予补助。
(四)镇内规上工业企业在镇内增资扩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根据新租赁物业当年企业在我镇实现的产值规模,参照本政策第四条第(三)款“镇外优质企业落户集体物业”补助标准的50%,给予迁入社区一次性补助。同一企业同一社区年内增资扩产限补助一次。
1.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租赁生产性厂房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含)以上;
2.因扩大生产规模,新增租赁面积达到原租赁生产性厂房面积的30%(含)以上;
3.因生产需要,镇内整体搬迁的。
以上第(三)、第(四)款补助,纳入社区两委干部年终考评奖励,对项目落户起关键作用的干部给予重点奖励,具体实施由社区按实际情况自行统筹安排。镇政府编制人员不参与补助。
(五)工业项目落户至实施“三旧”改造采取自改模式的集体自有土地和物业的。对改造期内集体减收的租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参照政策有效期内市、镇“工改工”有关补助政策执行。
第五条 分类补助。补助比例为一、二类社区标准。三类和欠发达社区补助比例在此基础上相应提高,其中第四条第(一)款补助比例从30%提高至35%,第四条第(二)款补助比例从20%提高至30%,第四条第(三)、(四)款补助标准与一、二类社区标准一致。
第六条 补助审批。社区自行核实当年辖区内达到补助标准的企业情况,向镇投资促进中心提交申请。镇投资促进中心联合有关部门共同审核后报镇政府审定。
第七条 预算管理。镇投资促进中心汇总当年补助总额,申报纳入明年专项预算,由镇财政予以资金保障,实行专款专用。
第八条 年度限额。镇财政每年设立3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社区扶持培育规上工业企业发展〔本政策第四条第(三)、第(四)款补助〕。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300万元,即按年度限额折算比例支付,当年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下一年度结转。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社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骗取补助资金。社区应遵循发展优质工业企业的服务宗旨,不得有违反本政策所主导的奖励初衷,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奖励资金或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
第十条 符合本方案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市、镇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商业项目等非工业项目确需补助的,可按“一事一议”报镇政府研究审定。
第十二条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本方案发布之日前,社区通过集体物业招引镇外规上工业企业的,若符合本政策第四条第(三)款“镇外优质企业落户集体物业的”的相关规定,则相应社区可参照本政策申请补助。
第十三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原《厚街镇社区引进优质工业项目奖励实施方案》(厚府〔2022〕9号)同时废止。如上级出台最新文件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方案由镇投资促进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