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茶山镇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业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茶山镇党政综合办公室
2021年1月12日
茶山镇公共厕所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厕所革命”重要指示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切实深入推进我镇“厕所革命”工作的开展,进一步提升我镇公共厕所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确保公厕正常运行、设施完好、干净整洁,让市民如厕更方便、更卫生。根据《东莞市城市管理局公共厕所管理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镇范围内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厕,是指供本镇居民、流动人口和相应服务对象共同使用的厕所,包括:
①全天开放的独立式公厕,是指由城市管理部门投资建设和维护,或者由相关单位按照城市规划配套建设后移交城市管理部门维护的公共厕所;
②公共服务机构的附属式公厕,是指机关单位、医院、文体旅游设施等公共机构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③供应相应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厕,是指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加油站、影剧院、停车场等服务性机构的附属式公共厕所.
第四条 任何人使用公厕,都应当自觉维护公厕的清洁、卫
生,爱护公厕的各类设备、设施。
第五条 镇城管分局是本镇行政区域内公厕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公厕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负责管辖范围内公厕的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厕的规划
第六条 提高公厕的清洁卫生与服务水平,是建设现代文明城市的重要标志。本镇公厕的规划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合理布局、文明卫生、方便适用、环保节能、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七条 本镇公厕建设应当纳入环境卫生专项规划,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镇城管分局应当根据我镇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新建、改建公厕实施计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建设工程顺利开展。
第八条 新建公厕的数量、位置、标准应当符合现行的《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和《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现有公厕的改造,由公厕的产权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负责改建。
第九条 新建、改造的公厕要达到国家二类或二类以上标准。对市容或景观有特殊要求的地区,如商业区、重要公共设施、重要交通客运设施,公共绿地及其他环境要求高的区域应设置一类独立式公厕。大型商场、展览馆、火车站、影剧院、大型体育场馆、综合性商业大楼和省市级医院应设置一类附属式公厕。
第十条 公厕临近的道路旁,应设置明显、统一的公厕标志牌。
第十一条 公厕的设计应尽量采用高效、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公厕污水排放应遵守《东莞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停用独立式公厕或改变公厕的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迁等特殊情况确需拆除或停用的,应当提前15日向镇城管分局或者公厕产权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重建或补建方案,同时,按照方案进行重建、补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
第三章 公厕的建设和维修管理
第十三条 公厕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现行标准执行,并与工程总体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工程建设总体费用中。
第十四条 在公共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文化、公益等活动,举办单位必须保证满足活动参与人群的用厕需求。根据人流量配置足够的流动厕所,保证公共场所整洁;活动结束后,举办单位应当及时撤除流动厕所。
第十五条 城市公共区域、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必须设有公厕,并且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服务。公厕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包括设施维护、清掏、保洁)按公厕的产权单位分别由镇、村(社区)分级负责,具体由下列单位负责:
(一)旅游景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共建筑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或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工业园区的公厕,由其产权单位负责;
(四)住宅小区的公厕,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镇城管分局负责落实责任单位;
(五)居住区、危改区迁拆工地与建筑工程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或摆放临时公厕并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在工程竣工后负责拆除;
(六)公厕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
第十六条 公厕的主体建筑和厕内设施,由公厕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修理,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建立维护报修制度,公厕主体建筑和设施出现破损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修复或更换;
(二)供水、供电、排水、通风等设备完好有效,保证正常使用。出现问题的,必须于48小时内修复;
(三)墙壁、地面、隔断板、洗手台、门窗、便器、开关、手柄、门锁等设施损坏的,必须于24小时内修复或更换;
(四)公厕内设置的标志牌出现破损的,必须于4个工作日内修复或更换。
第四章 公厕的保洁和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公厕的日常维护、卫生保洁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地面整洁无污物,大便器、小便器和管道无破损,内外墙无剥落;
(二)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良好;
(三)一类公厕无臭味,二、三类公厕及流动公厕无明显臭味;
(四)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隔板及设施应无积灰、
污迹、蛛网、乱涂画,公厕外墙应整洁;
(五)小便器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沟眼、管道保持畅通;大便器两侧无粪便污物,大便器无积粪,洁净见底;
(六)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
冲水设备等完好,无积灰、污物;
(七)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乱晾晒衣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
(八)定期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
第十八条 清掏公厕(包括化粪池)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粪便应定期清掏,粪池应清底除渣;
(二)粪便不得外溢;粪便满溢时,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清除疏通;
(三)清掏时不得泄漏、遗撒;
(四)清掏的废弃物,责任单位或委托的清运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和方式进行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五)粪便收集、清掏及运输工作应由具有合格环卫资质的专业公司进行。
第十九条 公厕的服务管理必须符合如下标准:
(一)制定并公示公共厕所管理规定及公共厕所卫生标准;
(二)在公厕明显位置公示公厕管理所长制公示牌;
(三)指示标志牌要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齐全;
(四)公厕内外增添相应文化元素;
(五)公示公厕的开放时间,方便群众使用;
(六)产权单位应提供卫生纸、洗手液等用品。
第二十条 公厕应当文明使用,并禁止以下行为:
(一)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公厕墙壁、设施上乱涂抹、乱刻画、乱张贴;
(三)向便器、便池、粪井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便池外便溺;
(五)损坏公厕的各项设备、设施;
(六)将公厕移作他用;
(七)任何闲杂人在公厕内居住;
(八)其他影响公厕正常使用的行为。对损害、破坏公厕设施和卫生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二十一条 公厕应当按营业时间开放,镇属所有公共服务机构的附属式公厕、供应相应服务对象使用的公厕,可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开放时间或实行24小时开放,公厕不得随意停用。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停用的,应告知上级管理部门和市民,摆放、粘贴停用标识。
第二十二条 本镇公厕的设施维护、清掏、保洁等作业项目,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责任分工由责任单位负责,或者由责任单位采取招标或委托方式,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承揽,实行市场化运作,保证有专人负责,逐步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镇城管分局、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当每月对公厕的维护、保洁、服务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逐步建立完善星级达标评价体系,考核情况最佳则评定为“五星”厕所,最差则为“一星”厕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成立监督小组,组织巡查员每日巡查公厕的管理情况,并向监督小组汇报;监督小组每周应向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汇报公厕管理情况;村(社区)环境卫生管理办公室应每月向镇城管分局汇报公厕管理情况。
公厕的规划建设、日常管理情况纳入镇年度环境卫生检查考核。招标单位或者委托单位可以提出高于本办法规定的设施维护、保洁、服务标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擅自拆除、停用公厕或改变公厕用途的,参照《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在公厕内乱倒污水污物或乱涂抹、乱刻画的,参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损毁公厕设施的,参照《东莞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对于违反本办法,同时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茶山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