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    长者助手 我的收藏   收藏
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2-01153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12-08
名称: 常平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文号: 常府〔2022〕37号 发布日期: 2022-12-08
主题词:
【打印】 【字体:    

常平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2-12-08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全面领导,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明确决策责任,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镇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具体包括:

  1.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重大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1.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2.科技创新、文化、教育、卫生健康等中长期发展规划;

  3.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1.文化遗产保护;

  2.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风景名胜区保护开发;

  3.其他重要的土地、海域、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规定事项的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重大行政程序规定:

  (一)财政政策;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

  (三)执行上级既定决策部署、未加具贯彻意见转发上级文件所作出的决定;

  (四)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

  (五)法律、行政法规对决策程序另有规定的。

  第五条 镇政府结合本镇实际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经镇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

  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在出台前应经党委(扩大)会议等形式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共同审议通过。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原则,依法履行法定程序。

  第八条 党政综合办负责本镇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统筹协调;司法分局负责本镇重大行政决策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申报(建议)、草案起草、组织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和决策后评估等工作。

  第九条 镇政府应当对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范围或者应当在出台前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镇纪检监察办(审计办)按照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或者建议,党政综合办应当对相关意见或者建议的采纳情况进行反馈。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情况作为部门(单位)依法行政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情况、决策承办情况、决策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单位)年度考评的内容。

第二章 决策草案的形成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十二条 司法分局应当在每年第一季度向镇领导、各部门(单位)、各村(社区)及有关方面人员征集本年度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一)镇领导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

  (二)镇各部门(单位)应当立足实际客观情况,围绕镇委镇政府中心工作和上级要求,善于分析和发现本职工作的现实重大问题,主动谋划解决举措,涉及本细则第三条事项范围的,应当积极主动向镇政府提出决策建议。

  (三)镇人大办、统战办应当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征集需镇政府解决的重大问题和决策事项建议,连同本部门决策事项建议一并报送司法分局。

  第十三条 镇各部门(单位)提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应当说明决策事项的名称、主要理由、政策法规依据等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 镇政府实行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度和责任清单制度。

  对各方面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由司法分局初步研究,根据实际情况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目录,报党委(扩大)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并形成年度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向社会公布。

  镇政府决定启动决策程序的,应当制定责任清单,明确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拟订等工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应当明确牵头的决策承办单位。

  镇委依法治镇办将决策程序落实情况纳入法治建设督查事项范围,定期对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履行情况进行督查,保证决策程序的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 在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公布后,有关方面要求或者建议新增决策事项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报请镇政府决定是否启动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起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一)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听取有关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区组织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充分协商协调,形成决策调研报告。

  (二)起草专业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三)全面梳理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使决策草案合法合规、与有关政策相衔接。

  (四)根据需要对决策事项涉及的人财物投入、资源消耗、环境影响等成本和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分析预测。

  (五)决策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决策建议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建议理由、决策目标任务、主要措施、工作步骤、经费预算、可行性分析、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其他相关材料等,并应当附有决策草案起草说明。

  有关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存在较大分歧,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备选方案,并对不同方案的优劣进行说明。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特定群体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除外。

  第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书面征求意见、听证会、座谈会、实地调研、社会调查、网络平台互动、与特定群体进行沟通协商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听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组织听证:

  (一)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有较大分歧的;

  (二)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听证的。

  听证程序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镇有关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密切相关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征求相关单位的意见,并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向镇政府说明争议的主要问题、有关单位的意见、决策承办单位的意见以及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妇女、儿童、老年人或者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利益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与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可能对企业切身利益或者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在决策前通过座谈会、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党政综合办应当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加强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建设,协助决策承办单位集中发布信息、征求意见、反馈情况等,宣传教育文体旅游办通过社交媒体、移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途径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增强与社会公众的交流互动。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统一的公众参与网络平台,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三条 以座谈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邀请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的主要观点和理由。

  以社会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社会调查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以网络平台互动方式听取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取意见的主要内容、意见提交期限和方式等。

  第二十四条 对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并通过电话、书面或者网络平台集中回复等适当方式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二十五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或者专业机构,对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等开展咨询论证。

  第二十六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专业机构论证,可以采取召开论证会、书面咨询意见、委托咨询论证等方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为专家、专业机构论证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其独立开展工作,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形式提出倾向性意见。

  选择专家、专业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选择持不同意见的专家、专业机构,不得选择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专家、专业机构。

  决策承办单位召开论证会的,应当提前7日向参与论证的专家、专业机构提供决策草案、草案说明、论证重点以及相关材料,论证会结束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并由专家本人签名确认。

  第二十七条 专家、专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科学地提出论证意见,对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履行保密义务;提供书面论证意见的,应当有专家署名、专业机构盖章。

  第二十八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形成专家论证报告。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专业机构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对合理可行的予以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 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可以向决策承办单位申请查阅有关资料。

  第三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根据需要使用市级专家库专家,也可自行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开展咨询论证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邀请专家、专业机构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咨询论证工作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支付咨询费,相关经费纳入政府年度预算。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能对国家安全、政治安全、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开展第三方评估。

  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专项风险评估的决策事项,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按照相关规定已对有关风险进行评价、评估,且情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作重复评估。

  第三十二条 风险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评估工作方案。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评估步骤与方法等。

  (二)充分听取意见。采取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和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三)全面分析论证。对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全面查找风险源、风险点,运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

  (四)根据评估情况相应确定风险可控程度。

  (五)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

  (二)评估方法和评估依据;

  (三)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四)决策可能引发的风险;

  (五)风险评估结论和相应建议;

  (六)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

  第三十四条 风险评估结果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经评估认为重大行政决策风险可控的,可以作出决策,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认为风险不可控的,在采取调整决策草案等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后,可以作出决策。

第三章 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一节 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送请镇司法分局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查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出审查的倾向性意见要求。

  第三十六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提供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说明。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镇司法分局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

  第三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讨论。

  第三十八条 镇司法分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应当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单位解释说明、组织咨询论证或者补充完善有关程序。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三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第四十条 送请合法性审查,应当保证必要的审查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补充材料、征求意见、咨询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四十一条 镇司法分局应当及时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对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一)决策事项属于镇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建议提请镇政府审议;

  (二)决策事项属于镇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形成过程符合规定程序,部分内容存在问题的,建议修改完善后提请镇政府审议;

  (三)决策事项超越镇政府法定权限、决策草案内容或者形成程序存在重大问题的,建议不提请或者暂不提请镇政府审议;

  (四)对国家和省尚无明确规定的探索性改革决策事项,可以明示法律风险,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第四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合法性审查意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补充。

第二节 决策程序的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承办单位可以提请镇政府终止决策程序,镇政府经党委(扩大)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终止程序:

  (一)经调查显示公众对决策草案的接受程度较低,可能严重影响决策有效执行的;

  (二)经专家论证认为决策事项在专业上、技术上不可行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决策事项存在重大风险且无有效应对措施的;

  (四)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终止决策程序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集体讨论决定和决策公布

  第四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镇政府讨论决策草案,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提请政府讨论决定的请示;

  (二)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及起草说明;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制定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程序的,同时报送社会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专家论证意见采纳情况、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五)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同时提供公平竞争审查有关材料;

  (六)镇司法分局出具的书面合法性审查意见;

  (七)其他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的材料。

  决策承办单位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党政综合办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单位及时补齐。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经镇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未经集体讨论的,不得作出决策。

  第四十六条 镇党政综合办认为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提交镇政府讨论决定的,应当按照政府党委(扩大)会议工作制度要求,报相关镇领导审核决定上会讨论;认为不能提交讨论决定的,按程序退回决策承办单位。

  第四十七条 党委(扩大)会议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党政综合办、决策承办单位、司法分局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其他与决策事项相关的单位负责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除依法不予公开的情形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在本镇报纸和政府官方网站等途径公布重大行政决策。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同步组织开展解读,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围绕政策制定背景、主要措施等方面,多角度、全方位阐释政策,及时发布权威解读。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说明公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的采纳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等方式进行宣传解读。

  第四十九条 镇政府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记录和材料归档制度,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及时完整归档,并报送党政综合办长期保存,具体参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决策执行与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条 镇政府应当根据法定职责明确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执行工作的单位(以下称决策执行单位)。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全面、及时、正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确保执行的质量和进度,跟踪执行效果,每个季度向镇政府报告决策执行情况。

  第五十一条 镇政府应当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有关机关在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时,发现决策存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镇政府反馈,并提出改进建议。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执行存在问题的,可以通过信件、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镇政府或者决策执行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进行研究,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第五十二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

  第五十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重大行政决策执行中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向镇政府报告。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履行决策机关集体讨论等相关法定程序;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但是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在镇党委(扩大)会议上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策执行单位可以提请镇政府组织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单位):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

  (四)镇政府认为有必要。

  第五十五条 评估单位可以自行开展或者委托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受委托评估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但不得委托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专家、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进行评估。

  对于实施周期较长的重大行政决策,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可以开展阶段性决策后评估。

  第五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与经济社会效益分析;

  (三)决策实施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四)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五)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五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评估单位或者受委托评估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十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应当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研究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按照评估单位的要求,提供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六十条 决策后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镇政府根据决策后评估报告的建议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中止或者终止执行的,应当经党政领导班子联席讨论决定。

  第六十一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关于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议,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予以重视并认真研究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违反国家、省、市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策草案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的决策表示不同意见的,按照规定减免责任。

  第六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

  (二)在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

  第六十四条 决策执行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政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对镇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以及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拒不执行、推诿执行或者拖延执行的;

  (二)执行中发现重大问题瞒报、谎报、漏报的。

  第六十五条 受委托的专家、专业机构、社会组织违反职业道德或者本规定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镇政府指定的有关单位、评估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机关应当取消其决策参与资格,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员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司法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规定执行。

  《常平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府〔2017〕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关于《常平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x

     2.关于《常平镇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