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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规章库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1441900007331793X/2022-00740 分类:
发布机构: 东莞市常平镇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2-08-17
名称: 常平镇教育系统评价奖励办法
文号: 常府〔2022〕15号 发布日期: 2022-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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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平镇教育系统评价奖励办法

发布日期:2022-08-17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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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常平教育事业发展,完善教育激励机制,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着力打造“高品质的东莞东部教育中心”,结合常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常平镇辖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及其教师。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资金每年由镇财政设立专项预算资金。

第三章 荣誉称号奖

  (一)集体

  第四条 当年度被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评为全国示范性学校(幼儿园),奖励学校(幼儿园)20万元;被评为省级示范性学校,奖励学校10万元;被评为省一级幼儿园,奖励幼儿园6万元;被评为市一级幼儿园,奖励幼儿园3万元。被评为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奖励学校2万元。被评为国家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等,被评为国家级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5万元;被评为省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书香校园、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科技、党建、品质教育等集体荣誉,被评为省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3万元;被评为市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依法治校示范校、德育示范校、绿色学校、心理健康特色校、体育类单项特色学校、少先队、共青团、科技、党建、品质教育等集体荣誉,被评为市先进单位,奖励学校(幼儿园)、单位1万元。(说明:示范性学校、先进单位,指由国家、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评选的荣誉称号,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另外,当年教育主管部门新设的集体荣誉,也纳入奖励范围。)

  第五条 被东莞市教育局评为年度初中教育质量综合考核优秀单位,分别奖励学校20万元。

  第六条 设立镇办小学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6名,分别奖励学校10万元、6万元;设立民办学校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3名、二等奖5名,分别奖励学校6万元、4万元。设立幼儿园年度教育质量管理奖一等奖2名、二等奖3名、三等奖5名,分别奖励幼儿园2万元、1万元、0.6万元。镇级才艺节、中华经典、科技活动周等,获团体特等奖奖励2万、一等奖奖励1万元、二等奖奖励0.8万元;三等奖奖励0.5万元。

  (二)个人

  第七条 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或优秀班主任等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个人5万元、3万元、0.5万元;获得镇“双十佳教师”称号的,奖励个人1000元;获得“常平镇优秀校长”(按20%比例)“常平镇优秀园长”(按15%比例)称号的,奖励个人1000元。获得“常平优秀教师(含优秀班主任)”称号的,奖励个人500元。

  第八条 被评为市教学能手,评选当年奖励个人2000元。(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九条 设立“敬业乐教奖”。在常平镇内学校(幼儿园)从教累计满25年、30年、35年、40年的在职教师,颁发“敬业乐教”银奖、金奖、水晶奖、钻石奖,一次性分别发放奖金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四章 教育科研

  第十条 教育科研课题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立项,并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的鉴定结题,按市级规划课题3000元/个,市级专项课题(招标课题、精品课题、名师课题等)、省级课题5000元/个,省级重点课题、国家级课题8000元/个的标准,奖励课题组(凭结题证书或相关文件,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十一条 在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省级以上需由下级教育行政部门选送)评比(审)中,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教育科研课题的研究成果,获市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1.5万元、1万元、0.8万元;获省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奖励课题组3万元、2万元、1.5万元。达到本条规定奖励条件的,只计发其中标准最高一项的奖金(含常平中学、东莞市电子商贸学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每年7月底前,镇内学校、幼儿园要将本单位本学年度的教育评价情况以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镇教育管理中心会同财政分局汇总初审后,报镇党委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 教育评价奖励在每年11月前发放。

  第十四条 各学校(幼儿园)获奖情况须在全校(幼儿园)公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常平镇人民政府授权镇教育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表.xls

     2.关于《常平镇教育系统评价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doc

     3.关于《常平镇教育系统评价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