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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常府〔2017〕21号)及《关于印发<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府办〔2017〕16号)第8条“大力发展品牌经济”的工作要求,以及依据《东莞市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8〕51号)和《东莞市商标品牌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19〕42号)等有关规定,为更好地推进我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扶持资金在常平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引导带动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引导和鼓励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下简称“镇试点企业”)增强市场营销力度,提高产品保护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着力发展品牌经济。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和效益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镇倍增办”)负责统筹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工作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核和提供符合申报条件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负责做好资金发放与监督,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相关的具体事务;负责编制相应资金使用计划等。
第五条 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依据管理职能负责做好项目申报和受理,协助镇倍增办做好资金发放与监督。
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和金融办负责协助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发动企业进行申报;并协助镇倍增办落实资金发放与监督等。
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镇税务分局负责协助核实和提供申报企业项目的有关税收缴纳情况。
镇统计办负责协助提供镇试点企业的财务数据与指标。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属于镇试点企业;
(二)已完成年度倍增考核指标;
(三)企业已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企业类别与扶持方式
(一)对于不同种类的镇试点企业实施不同扶持方式。镇试点企业有两类,一类为经镇政府认定的镇试点企业,一类为镇名誉试点企业。镇名誉试点企业是由经市政府认定的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以下简称“市试点企业”)和提前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构成。对于镇政府认定的镇试点企业,按本细则相应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对于市政府认定的市试点企业,采用“市镇两级差额资助”方式予以扶持,即市试点企业获得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同类项目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本细则同类项目资助金额的,本细则不再给予资助;若小于本细则同类项目资助金额的,将按市镇资助差额给予资助。对于提前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按本细则相应资助标准给予资助,资助年限为企业承诺实现倍增年限,但对于已实现提前倍增的镇试点企业,在其余下的倍增承诺年限内,若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呈负增长时,将暂停享受当年本细则有关资助的资格。
(二)对于镇试点企业(含镇名誉试点企业)通过申报,被市政府认定为市协同倍增企业库企业的,也采用“市镇两级差额资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不予以资助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有关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资助项目与资助标准
第九条 注册取得国内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取得国内商品(服务)商标注册证书,且无权属争议的,一次性资助全额注册官费,原则上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资助金额不超过2万元。商标期满续展认定的,不再资助。
第十条 注册取得国际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通过马德里体系、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以及在单一国家,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取得国际商标注册证书,且无权属争议,以及获到市级财政国际商标注册项目资助的,镇财政按市级财政资助金额的50%给予镇试点企业项目资助,同一件国际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5万元,每一年度同一家企业国际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商标期满续展认定的,不再资助。
第十一条 获评“中国驰名商标”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得国家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项目,给予一次性资助30万元。
第十二条 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第十三条 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奖励
镇试点企业成功获评“东莞市政府质量奖鼓励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四条 主导制订标准奖励
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镇试点企业主导制订出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五条 参与制订标准奖励
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镇试点企业参与制订出团体标准(联盟标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
第十六条 承担技术委员会工作奖励
对新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新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工作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承担国际标准化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者工作组的镇试点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五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七条 企业申报。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发出受理申报通知,企业根据申报通知提交申请。
第十八条 申报材料
(一)常平镇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资助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各类凭证,包括支付费用的发票、银行汇款凭证、缴费单据等原件与复印件,或者市财政对相应资助项目的奖金拨付凭证(原件用于核对,不需缴交);
(四)按资助项目对应提供相应资料:
1. 商标类资助项目
(1)商标注册:提供对应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商标注册费用相关凭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2)中国驰名商标:提供对应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商标权利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凭证复印件,并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进行核对;
2. 质量奖类资助项目
提供市政府对相关质量奖、质量奖鼓励奖的通报文件。
3. 标准类资助项目
提供技术标准文本的复印件;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需提供相关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相关专业技术委员会下达的正式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十九条 审核流程
(一)发布受理申报通知(指南)。由镇倍增办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通过各种途径发布受理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和材料要求等,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和金融办协助发布申报信息。
(二)提交申请。企业依据受理申报通知向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按时提出申请。
(三)形式审查。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对企业提交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四)部门复核。镇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将审查后的材料交由镇倍增办进行复核,重点复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企业申报资格。必要时镇倍增办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开展第三方形式审查或现场核查。
(五)征求意见。根据审核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镇倍增办会同有关部门向镇政府提交资金使用计划请示,待批准同意后,下达资金拨付通知,企业按财政程序办理拨付手续,再由财政分局将款项拨付到企业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镇试点企业本年度所享受“倍增计划”各项资助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的税收贡献。
第二十一条 扶持资金追溯。镇试点企业在倍增承诺期内需完成年度考核指标。若企业未完成上年度的考核指标,但在倍增承诺期内完成复合考核目标的,可追溯回倍增承诺期内未完成考核指标年度应享有的相应项目资助。
第二十二条 财政资金追缴。镇试点企业在倍增承诺期内未能实现倍增目标且已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的,镇政府将对已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资金予以追缴。追缴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及时退还。企业不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将依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企业未来5年内的申报镇财政资金扶持资格。若经追缴后,企业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将解除该资格限制。
第二十三条 申请企业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接受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镇财政分局、镇审计办、镇监察室等职能部门履行有关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职能过程中,需资金主管部门及受扶持单位、个人提供有关数据或信息的,资金主管部门及受扶持单位、个人应给予配合,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对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企业收到资助款后,要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镇倍增办和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联合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扶持追溯至2017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2020年常平镇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资助申报指南.docx
2、关于《常平镇鼓励“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发展品牌经济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3、关于《常平镇“倍增计划”一系列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