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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常平镇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 全面提升产业集约发展水平的意见》(常府〔2017〕21号)的有关精神,根据《关于印发<常平镇实施重点企业规模与效益倍增计划行动方案>的通知》(常府办〔2017〕16号)第2条“建立企业“再孵化”加速服务机制”、第3条“建立生产经营辅助补贴机制”和第19条“实施企业家培育工程和企业骨干提升工程”的工作要求,以及参考《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东府办〔2017〕119号)的奖励方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服务包”)在镇科技创新及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镇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公开透明、严格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常平镇“倍增计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镇倍增办”)负责统筹和指导服务包的实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列出符合申报条件的“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名单,编制资金分配使用计划;负责统筹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按“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监督检查、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
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金融办负责协助镇倍增办做好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监管、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承担或协助完成相关的具体事务。
镇财政分局负责资金预算管理与执行,审核资金安排计划的合规性,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镇税务分局负责协助核实与提供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简称“镇试点企业”)有关税收缴纳情况。
镇统计办负责协助提供、核实镇试点企业的财务数据与指标。
第五条 在镇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范围内,将优先资助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业服务资源池(以下简称“市服务资源池”)内服务机构购买的中介服务,额满为止。镇内暂不设“倍增计划”专业服务资源池,市服务资源池详见《关于印发东莞市“倍增计划”专业服务资源池(第一批)机构名单的通知》(东倍增办〔2017〕178号)及有关通知。
第三章 扶持对象与扶持方式
第六条 扶持对象。
扶持对象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属于镇试点企业;
(二)已完成年度倍增考核指标;
(三)企业已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基本存款账户。
第七条 扶持资金采取事后补助的资助方式进行奖励。
第八条 企业类别与扶持方式
(一)对于不同种类的镇试点企业实施不同扶持方式。镇试点企业有两类,一类为经镇认定的镇试点企业,另一类为镇名誉试点企业。镇名誉试点企业是由经市认定的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简称“市试点企业”)和提前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构成。对于镇认定的镇试点企业,按本细则相应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对于市认定的市试点企业,采用“市镇两级差额资助”方式予以扶持,即市试点企业获得东莞市“倍增计划”专项资金同类项目资助且资助金额大于本细则同类项目资助金额的,本细则不再给予资助;若小于本细则同类项目资助金额的,将按市镇资助差额给予资助。对于提前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按本细则相应资助标准给予资助,资助年限为企业承诺实现倍增年限,但提前倍增的镇试点企业,在其余下的倍增承诺年限内,若企业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呈负增长时,将暂停享受当年本细则有关资助的资格。
(二)对于镇试点企业(含镇名誉试点企业)通过申报,被市政府认定为市协同倍增企业库企业的,也采用“市镇两级差额资助”方式予以扶持。
第九条 不予以资助情形
(一)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存在《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有关规定不予资助情况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规定不予资助的情形。
第四章 服务包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十条 资助范围
服务包主要用于购买企业咨询类、生产经营辅助类和课程培训类的第三方服务。其中,企业咨询类是指聘请丰富经验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或专家顾问,深入企业现场,运用各种科学方法,找出企业存在问题,进行定量及定性分析,查明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改善方案并指导实施,以谋求企业发展的一种服务活动。生产经营辅助类主要涵盖工业设计、融资租赁、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商务咨询和服务外包的辅助性服务,其中电子商务的辅助性服务将通过镇培增扶持政策给予扶持,不列入服务包奖励政策;课程培训类是指试点企业的企业家或企业骨干参与或集中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各类课程的培训行为。
第十一条 整体额度
(一)承诺3年内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其单年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45万元(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额度),单次购买服务项目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予以资助,3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35万元;
(二)承诺5年内实现规模与效益倍增的镇试点企业,其单年服务包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5万元(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额度),企业单次购买服务项目按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50%予以补助,5年累计资助额度不超过135万元。
(三)镇试点企业本年度所享受“倍增计划”各项资助的累计金额不超过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的税收贡献。
第十二条 细分额度
(一)镇试点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含市服务资源池内机构)购买的企业咨询类服务,镇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资助,相关资助纳入服务包,承诺3年内实现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每年每家镇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5万元;承诺5年内实现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每年每家镇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二)镇试点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含市服务资源池内机构)购买的生产经营辅助类服务,镇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资助,相关资助纳入服务包,承诺3年内实现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每年每家镇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5万元;承诺5年内实现倍增的镇试点企业,每年每家镇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0万元。
(三)镇试点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合适机构(含市服务资源池内机构)购买的课程培训类,镇财政对服务费用给予最高50%的事后资助,相关资助纳入服务包,且对承诺倍增年限不设差别标准,每年每家镇试点企业最高资助15万元(含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补贴额度,依据实际调配资金额度)。
第十三条 资助标准
(一)对企业咨询类服务,按服务内容划分为企业发展(经营)战略咨询、企业管理体系(机制)咨询、企业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企业文化咨询、供应链管理咨询、技术研发服务(含技术交易)等,该类服务资助比例为企业购买服务所实际支付费用的50%,依据企业承诺倍增年限,相应服务项目对应每年最高资助额度。
(二)对生产经营辅助类服务,按服务需求划分为关键性服务、重要性服务、一般性服务三个不同的档次,具体指《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生产经营辅助类服务目录》(详见附件)的服务。企业购买不同档次的辅助服务,分别按照50%、30%、20%的不同比例进行资助。
(三)对课程培训类服务,根据培训对象和培训课程,设置单次资助标准。对于镇试点企业的企业负责人(实际控股人、董事长、总经理和法人代表)开展的“企业家精神”、企业发展战略、资本运作等高级课程培训,根据开展形式分类,属于聘请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次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属于参与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培训课程,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次每人课程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次课程资助不超过2人。对于镇试点企业的骨干人才(企业中层干部)开展的“工匠精神”、骨干技能培训等技能型培训课程,根据开展形式分类,属于聘请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次课程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属于参与第三方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课程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用的50%予以资助,每次每人课程资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次课程资助不超过5人。
上述同一业务,如可同时获得其他政策项目扶持的,实行就高从优不重复资助原则。资助总额最高不超过企业享受服务包政策整体额度。
第十四条 购买服务期限。购买服务的使用时间必须在企业承诺倍增期内,服务时间以购买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准。
第十五条 服务包兑现申请。镇倍增办每年发布服务包申请通知,镇试点企业按通知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企业在承诺期内未按通知申请兑现的,可在承诺期内实现倍增目标后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
(一)企业按年提出服务包兑现。企业须完成上年度考核任务,当年才可以提出服务包兑现,奖励金额不超过服务包额度,镇财政按年拨付资助资金。未使用完的单年服务包额度可在承诺期内继续使用。年度考核指标详见有关考核办法。
(二)企业如期实现倍增目标后提出服务包兑现申请。将追溯至承诺期首年对服务包额度和资助金额进行核算,资助金额不超过服务包整体额度。
(三)企业于承诺期内提前实现倍增目标的,将追溯至承诺期首年,对服务包额度和资助金额进行核算,奖励金额不超过服务包整体额度,单年不受最高额限制,未使用完额度可在承诺倍增期内可继续使用。
第五章 申报与审核
第十六条 企业申报。镇倍增办依据工作安排,每年度发出一次受理申报通知,企业按通知时间申报。
第十七条 申报材料
(一)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兑现申请表;
(二)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责任承诺书;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已实行“三证合一”的企业,不需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料);如果企业发生过事项变更的,还需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近三年审计报告;
(五)服务包使用情况明细表和以下证明材料(按明细表顺序提供):
1. 企业与中介服务提供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合同文件;
2. 中介服务相应的正式发票;
3. 项目相应的付款凭证和银行转账凭证;
4. 服务成果证明材料(诊断报告、企业优化报告或有关项目佐证材料)。
(六)其他相关材料(依据不同项目服务提供对应材料)。
1. 服务机构或专家团队为企业服务过程的照片和视频;
2. 服务机构或专家团队的文字介绍材料和资质证明文件;
3. 有关部门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资质认定文件。
第十八条 审核流程
(一)发布受理申报通知(指南)。由镇倍增办通过各种途径公布受理申报指南,明确受理流程、时限、符合申报资格企业和材料要求等,镇工业信息科技局、商务局和金融办协助发布申报信息。
(二)企业申请。企业依据受理申报通知按时提出申请。
(三)形式审查。镇倍增办对企业提交的兑现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必要时开展第三方审核,主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第三方机构评估项目完成情况,核定费用实际开支,出具审核意见。企业根据核查结果,对申报资料进行调整,补交申报补充材料。
(五)征求意见。根据审计结果拟定资助名单和额度,经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后进行为期不少于5天的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对经调查核实不符合政策要求的,不予纳入资助范围。公示期满,无异议或经调查后异议不成立的,列入资金使用计划。
(六)下达资金使用计划。由镇倍增办拟定资金使用计划,经镇政府批准后下达。
(七)凭证盖章。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工作人员在项目投入原始凭证及有关合同文书上加盖专项资金补贴专用章。
(八)资金拨付。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办理拨付手续,按规定将款项拨付到企业在镇内银行机构设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扶持资金追溯。镇试点企业在倍增承诺期内需完成年度考核指标。若企业未完成上年度的考核指标,但在倍增承诺期内完成复合考核目标的,可追溯回倍增承诺期内未完成考核指标年度应享有的相应项目资助。
第二十条 财政资金追缴。镇试点企业在倍增承诺期内未能实现倍增目标且已享受财政资金奖补的,镇政府将对已拨付给企业的财政资金予以追缴。追缴时,企业应积极配合,并及时退还。企业不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将依有关规定处理,并取消企业未来5年内的申报镇财政资金扶持资格。若经追缴后,企业退还财政资助资金的,将解除该资格限制。
第二十一条 镇试点企业、服务机构和专家应实事求是地开展业务,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各自所属责任,接受对项目的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和有关财务报表。
第二十二条 申报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经查实后,取消申请资格,对已拨付的财政补贴资金予以追缴,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和产业项目(课题)经费监管的暂行规定》(东监发﹝2015﹞1号)、《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资助(补贴)资金不予资助的具体范围>的通知》(东财﹝2016﹞8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服务机构和专家团队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服务评价差、不按照约定履行职责的,经查实后,将向市倍增办反馈信息,镇内同步设置黑名单制度,跟进企业服务质量,适时剔除其服务资源池资格。
第二十四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收到资助款后,按照法定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镇倍增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扶持追溯至2017年5月11日,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予以修订。
附件:1、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生产经营辅助类服务目录.doc
2、2020年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申报指南.docx
3、关于《常平镇“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服务包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doc
4、关于《常平镇“倍增计划”一系列扶持政策实施细则意见》向社会征求意见的结果公示.png